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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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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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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02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3號解釋》
院解字第3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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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3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貪污條例第七條之追繳財物,以有刑事判決為前提,某田糧處職員被訴侵吞公糧,既因在逃未獲不得審判,即尚無犯罪事實可據,除田糧處得提起獨立民事訴訟外,究難依上開條例第七條單獨就該追繳部分予以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