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94號解釋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494號
院解字第349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94號解釋》
院解字第3495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0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充任某軍事機關軍法科科員,因丙請託將其兄乙販賣鴉片煙罪從輕處罰,即以需款請客為詞詐取丙之財物,顯係對於非主管之事務利用身份圖利,應依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七款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