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557號解釋
语言
监视
编辑
(重定向自
院解字第3557號
)
←
院解字第355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57號解釋》
院解字第3558號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5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院依河南省被災時期地權移轉處理辦法之規定,准原業主買回其出賣之土地判決確定後,買受人所在不明者,應依該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