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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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4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11日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十條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九條,所稱之該管高等法院,包括該管高等法院分院在內。又依各該條前段規定選舉訴訟歸該高等法院管轄時,無論該高等法院為首都高等法院抑為其他高等法院,凡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者,均不得就書面審理裁判之,其得就書面審理裁判之選舉訴訟,以各該條後段所定之情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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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11日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十條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九條,所稱之該管高等法院,包括該管高等法院分院在內。又依各該條前段規定選舉訴訟歸該高等法院管轄時,無論該高等法院為首都高等法院抑為其他高等法院,凡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者,均不得就書面審理裁判之,其得就書面審理裁判之選舉訴訟,以各該條後段所定之情形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