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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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3日 |
原屬軍人復任偽軍職,其任偽職期內觸犯其他法律上之罪,如與漢奸罪有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關係,應由軍法機關併予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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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3日 |
原屬軍人復任偽軍職,其任偽職期內觸犯其他法律上之罪,如與漢奸罪有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關係,應由軍法機關併予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