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62 頁相關法條:印花稅法 第 18 條 ( 37.04.0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舊印花稅法第十八條之罰鍰,不得援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予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