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72 頁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5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現役軍人被敵軍俘虜,於釋放後迄未歸隊,其軍人身份應認為業已喪失,嗣後犯罪應由普通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