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民國91年)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民國74年立法75年公布)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立法於民國91年6月4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91年(2002年)6月4日
中華民國91年(2002年)6月26日
公布於民國91年6月26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8120號令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民國92年)

中華民國 74 年 12 月 17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75 年 1 月 3 日公布1.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0009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八日國防部(75)恕惻字第 0096 號令轉頒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4 日 修正第4, 5條
修正第4條附圖二
修正第5條附圖三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8120號令修正公布第 4、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4 月 29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21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88660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31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7 款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所列「聯合後勤旗」、「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旗」、「國防部後備司令旗」,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辦理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3 日 修正第4, 5條
修正第4條附圖二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18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1551號令修正公布第 4、5 條條文及附圖二

第一條

  陸海空軍軍旗,依本條例規定。

第二條

  軍旗種類如左:
  一、統帥旗。
  二、軍事單位旗。
  三、官職旗。
  四、官階旗。
  五、海軍專用旗。

第三條

  統帥旗,為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之旗。其旗式如附圖一。
附圖一:統帥旗

第四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左: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聯合後勤旗。
  六、後備旗。
  七、憲兵旗。
  八、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附圖二:軍事單位旗

第五條

  官職旗,區分如左: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總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總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總司令旗。
  六、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附圖三:官職旗

第六條

  官階旗,為陸海空軍軍官官階識別之旗。其區分及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七條

  海軍專用旗,為海軍艦艇執行任務之旗。其區分如左:
  一、艦首旗。
  二、海軍資深軍官旗。
  三、海軍戰隊長旗。
  四、海軍海道測量艦艇桅旗。
  五、長旒。
  六、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專用旗。
  前項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八條

  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其他各種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頒或授權製頒之。

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各種軍旗之圖說及使用、懸掛、持行之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圖一:統帥旗
附圖二:軍事單位旗
附圖三:官職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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