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總司令部判決87年覆判字第174號
陸軍總司令部判決八十七年覆判字第一七四號 1998年9月23日 1998年9月23日 |
陸 軍 總 司 令 部 判 決 八十七年覆判字第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 0 化 陸軍步兵第二0三師六0九旅步七營步三連二兵 第一八0二梯次 兵籍號碼(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聲請人因抗命案件,不服陸軍第十軍團司令部中華民國八 十七年七月八日八十七年判字第一五二號初審判決,聲請覆判, 本部判決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判決依據聲請人即被告陳0化之供述,高雄市應徵役男身 分證明書、聲請人兵籍表影本,該師(87)古踐字第三四八 0號呈文所附照片四張及筆錄,證人胡0成、葉0臻之證言 ,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佑子字第三三0三號令頒之「八十 七年度部隊訓練計畫大綱」新兵體能戰技訓練項目及訓練課 表暨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87)佑子字第0六四一號令頒之 「陸軍新兵訓練課程基準」影本,該連「陸軍一般兵第一八 0二梯次第二週課目時數配當表」各乙份等證據,認定聲請 人於八十七年六月二日第一、二節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二十分 ,對該梯次入伍新兵實施五百公尺超越障礙之武裝分段訓練 課程,經該連連長胡0成上尉對其與同班戰士下達上述課目 、進度及服裝規定之與軍事有關之命令,明知應參加該訓練 課程,竟以宗教信仰為由,拒不參加訓練之事實,論以陸海 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之「反抗長官命令」罪,酌處有 期徒刑一年。 二、聲請覆判意旨略以:請審酌聲請人全無犯罪動機、目的、前 科且犯罪後態度良好,此次僅因宗教信仰關係拒絕當兵,刑 罰不該如此之重等情,予以從輕量刑。 三、按事實審之軍事法庭就量刑輕重,於審判上本有衡酌之權, 如未違法,即非當事人所能任意指摘。卷查本件聲請人於上 揭時、地,明知應服從連長胡0成上尉所下達與軍事有關之 訓練命令,竟因宗教信仰關係,故意違抗拒絕參加之事實, 既經原審訊證明確(偵卷第十四、十五頁,審卷第十、四十 四頁),論以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之「反抗長官 命令」罪,酌處有期徒刑一年,核其認事用法與量刑均無不 合,聲請意旨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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