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衞生材料本廠條例

陸軍衞生材料本廠條例(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2月30日
1912年12月30日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二十二號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第一條 陸軍衞生材料本廠。設於北京。隸屬陸軍部。司陸軍平時戰時人馬衞生材料之製造採備。及品質審査。

  第二條 陸軍衞生材料本廠。得設支廠。支廠之位置及定數。以陸軍部令定之。

  第三條 陸軍衞生材料本廠分四課如左。

  總務課

  製造課

  審査課

  保管課

  第四條 陸軍衞生材料本廠置職員如左。

  廠長

  副官

  課長

  課員

  以上各職員之官階。依附表定之。

  第五條 廠長一人。總理廠務。並監督各支廠。

  第六條 副官一人。承廠長之命。整理補助事務。

  第七條 課長四人。承廠長之命。掌理一課事務。

  第八條課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承上官之命。分理各課事務。

  第九條 陸軍衞生材料支廠。各置支廠長一人。承廠長之命。主管該支廠事務。

  第十條 各支廠之分課。應參照第三條辦理。但依時宜得不全設。

  第十一條 各支廠職員人數。不得越過本廠職員定數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二條陸軍衞生材料本廠及支厰。因技術上之必要。得添置聘員。

  第十三條陸軍衞生材料本廠及支廠。爲繕寫文件助理庶務。得用僱員及衞生軍士。

  第十四條聘員軍士乃僱員之定數。以陸軍部令定之。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圖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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