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軍旗條例

陸軍軍旗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42年4月24日(非現行條文)
1953年4月24日
1953年5月6日
公布於民國42年5月6日
廢止,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民國74年立法75年公布)

中華民國 42 年 4 月 24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42 年 5 月 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74 年 12 月 17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75 年 1 月 3 日公布

第一條

  陸軍及各軍事機關、學校、部隊之軍旗與各級軍旗之制式,依本條例行之。

第二條

  陸軍旗式橫直八與七之比例,用紅布或紅綢為之,內嵌面幅四分之一青地中置國徽為中心,如附圖。

第三條

  陸軍總司令及副總司令旗之制式如次:
  一、陸軍總司旗,鑲黃邊並綴黃色絲繐,上懸青、白、紅三色小方旗,中嵌黃色國花一朵,如附圖。
  二、陸軍副總司令旗,緣邊綴黃色絲繐,上懸紅色小方旗,中嵌黃色國花一朵,如附圖。

第四條

  陸軍各部隊、各醫院、各衛生隊旗之制式如次:
  一、凡陸軍各級司令部之旗,上懸黃色等腰小三角旗,中嵌黑色「軍」「師」「旅」等字樣,以示識別,如附圖。
  二、團及所屬以下各單位之旗,上端綴朱紅色旄,如附圖。
  三、傘兵部隊及裝甲兵部隊之旗,上端懸黃色等腰三角旗,中嵌黑色「傘」「裝」字樣如附圖;其所屬各單位之旗,應按照階級比照部隊一般軍旗式樣及尺寸之規定製之。
  四、陸軍醫院、衛生隊之旗,按階級比照部隊一般軍旗式樣及尺寸製之,上端懸白色小方旗,中嵌紅「十」字符號,如附圖。

第五條

  各要塞司令部之旗,上端懸黃色等腰三角旗,中嵌黑色「塞」字樣,如附圖。

第六條

  軍、師、團管區之旗,比照陸軍「軍」「師」「團」旗製之。但軍、師管區旗,上端懸黃色等腰小三角旗,中嵌黑色「軍區」「師區」字樣,其所屬各單位,應按階級比照部隊一般軍旗式樣及尺寸之規定製之。

第七條

  陸軍軍官學校各兵業科學校及指揮參謀學校之旗,中嵌面幅四分之一圓形國徽,旗緣綴黃色絲繐,如附圖。

第八條

  陸軍部隊團以上,學校總隊以上之旗,概由國防部部長頒發之;其餘各單位之旗由各隸屬之獨立單位統一製發。

第九條

  各級軍旗,營或大隊以上用綢質,連或中隊以下用布質,其番號標明於右邊,字體以宋體扁形為之,不得縮寫。

第十條

  凡未經規定各部隊、機關、學校應用之旗,比照階級按照陸軍一般軍旗式樣尺寸之規定製發之。

第十一條

  陸軍旗幟之旗桿頂及旗鐏、旗套、旗鐏囊等之製作,均照規定式樣為之,如附圖。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陸軍軍旗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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