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部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本官制)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趙秉鈞段祺瑞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8月31日
1912年8月31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九月初一日第一百二十四號
臨時大總統令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9月1日)

  第一條 陸軍總長。管理陸軍軍政。統轄陸軍軍人軍屬。監督所轄各官署。

  第二條 陸軍部職員。依附表所定。

  第三條 陸軍部總務廳。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機密及陸軍文庫事項。

  二 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 關於徵發物件表報吿及統計事項。

  四 關於各項公文函件之纂輯保存及收發事項。

  五 關於部內文官任用事項。

  六 關於部內風紀事項。

  七 其他不屬於各司事項。

  第四條 陸軍部置左列各司。

  軍衡司 軍務司 軍械司 軍學司 軍需司 軍醫司 軍法司 軍馬司

  第五條 軍衡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陸軍軍官軍佐及軍用文官之任免轉補事項。

  二 關於調査各兵科人員事項。

  三 關於考績表兵籍戰時名簿及軍用文官名簿事項。

  四 關於保管軍官軍佐軍用文官及戰時職員表事項。

  五 關於編纂年格名簿事項。

  六 關於賞賚敍勳記章裦章及賞給各事項。

  七 關於休假事項。

  八 關於廢兵處置事項。

  九 關於陸軍軍人結婚事項。

  十 關於養贍事項。

  第六條 軍務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陸軍建制及編制事項。

  二 關於整旅計畫之準備執行事項。

  三 關於戒嚴及徵發事項。

  四 關於軍隊配置事項。

  五 關於戰時各項規則事項。

  六 關於各軍隊之軍紀風紀事項。

  七 關於陸軍軍旗事項。

  八 關於陸軍禮節服制徽章事項。

  九 關於各兵科及軍樂隊事項。

  十 關於各兵科軍官軍士以下人員之調用及其補充事項。

  十一 關於徵募召集及解兵退伍事項。

  十二 關於軍隊內務衞戍勤務及憲兵服務事項。

  十三 關於練兵場及射擊場事項。

  十四 關於要塞兵備各事項。

  十五 關於重礮兵之設置及分配事項。

  十六 關於運輸通信電氣電信電燈輕氣球飛行器事項。

  十七 關於水陸交通事項。

  十八 關於要塞建築及其用地並要塞地帶事項。

  十九 關於要塞司令處陸地測量部及交通各隊事項。

  第七條 軍械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軍用鎗礮彈藥之制式籌畫支給交換及檢査事項。

  二 關於要塞備礮事項。

  三 關於技術審檢院兵工廠軍械局事項。

  四 關於軍用器具材料之制式籌畫支給交換事項。

  五 關於軍隊通信用及鐵道氣球飛行器用之器具材料之支給交換事項。

  六 關於攻城守城交通所用兵器器具材料之備辦事項。

  七 關於各項器具材料之經理及檢査事項。

  八 關於軍火各禁令事項。

  第八條 軍學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所轄各學校一切章程之制定及其籌辦事項。

  二 關於擬定所轄各學校敎育綱領及計畫並審査各敎科書事項。

  三 關於所轄各學校職員奬罰事項。

  四 關於所轄各學校學生奬罰及考試事項。

  五 關於留學生一切事件並選派高等專門學員事項。

  六 關於擬定各兵科操典及敎範事項。

  七 關於軍隊敎育訓練改良事項。

  八 關於全國軍隊校閱及特種兵演習事項。

  九 關於編輯及印刷事項。

  十 關於編訂軍語軍隊符號及各軍用之圖籍表事項。

  十一 關於其他敎育訓練等一切事項。

  第九條 軍需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軍服之經理及檢査事項。

  二 關於軍服糧秣及馬匹等給與之規定事項。

  三 關於平時戰時糧秣之給與及準備事項。

  四 關於戰時炊具及洗馬器具事項。

  五 關於軍服糧秣之製造購買事項。

  六 關於軍隊用具消耗品及埋葬用物料等之準備事項。

  七 關於軍人祠宇及軍用墳地事項。

  八 關於軍需運用事項。

  九 關於各軍需官勤務事項。

  十 關於各軍需處人員之敎育考績及其補充事項。

  十一 關於經費出納幷預算決算一切事項。

  十二 關於編製整旅之預算事項。

  十三關於會計稽覈事項。

  十四關於各軍需處事項。

  十五關於規定俸給及旅費一切事項。

  十六關於各種給與及軍需規定之審査事項。

  十七關於管掌出納之官吏等事項。

  十八關於與財政官署有關係事項。

  十九關於陸軍用地及建築事項。

  二十關於管理陸軍所屬官產事項。

  二十一關於規定軍用金錢箱櫃及行李事項。

  第十條軍醫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軍醫獸醫各種診療機關事項。

  二關於體格檢查事項。

  三關於傷病等差之診斷事項。

  四關於防疫及衞生試驗事項。

  五關於衞生材料及蹄鐵事項。

  六關於戰時衞生勤務各種規則事項。

  七關於軍醫司藥獸醫所屬各項人員之勤務敎育考績及其補充事項。

  八關於衞生報吿統計及調査事項。

  九關於紅十字會及恤兵團體事項。

  第十一條軍法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陸軍軍法事項。

  二關於陸軍司法官及監獄職員之考績及其補充事項。

  三關於陸軍監獄事項。

  四關於赦免及罪人之處置事項。

  五關於高等軍法會審事項。

  第十二條軍馬司掌事務如左。

  一關於軍馬監及牧場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軍馬之供給餵養保存及徵發事項。

  三關於改良馬種及購買軍馬事項。

  四關於蹄鐵術之敎育事項。

  五關於軍牧人員之敎育考績及其補充事項。

  第十三條科長及一等軍法官員額。以各部官制通則所定僉事員額爲準。

  第十四條科員及二三等軍法官員額。至多不得逾二百人。

  第十五條陸軍部員額。除本制規定外。以部令定之。

  第十六條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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