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雲坪先生文集
卷十
作者:宋能相 純祖初

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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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禮備要紙頭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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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禮備要圖第一張祠堂圖。

謹按。祠堂簷前。當別立四柱六柱。橫設偏屋三架。以承榱題。此圖未有之。闕也。

第三張緇布冠圖。

謹按。緇冠圖。何爲於此書。喪禮固無所用。祭服亦不宜着。在幅巾之內。盖禮有可廢不可殺。以古聖法象之制。反薦於後世刑隷之遺服。司馬氏之過也。自成周冠而敝之。其義不可易矣。

第四張初終圖侍者復畢云云。

謹按。此語欲依違於儀禮,家禮二者之間。而進退無據。反成悖理。夫復必北面而呼者。求神於陰也。降衣於南者。南。陽生之道也。家禮所以不拘拘於儀禮者。乃古之人居必南向。而後世不能皆然故也。今若有復人降衣於西北者。豈不誠不智之甚者也。

第五張設靈座之圖。

謹按。家禮本文。靈座當設於幃內尸牀之南。大斂後則値靈牀之前。盖鬼神尙幽闇也。今此圖。設在幃外非是。又家禮圖則靈座在幃內。但尸北首。亦失之。

第六張冒圖倚廬圖大斂之圖。

謹按。此冒圖出自五禮儀。質殺各綴五帶。非是。○又按禮。君爲廬宮之。大夫士襢之也。幕次之名。何爲於此書之圖。○又按此圖。徹小斂奠設於堂下。古禮也。家禮則遷於傍側。行禮者臨事取宜可也。但當不失於西南之方。

第十張外黨服之圖妻爲夫黨服圖。

謹按。喪服疏曰。異姓無出入降。今於此作外親云云。何也。○又按儀禮喪服小功章。只云外祖父母。下緦麻亦只云外孫。不復有出入降之文。又於從母。云丈夫婦人報。疏以爲異姓無出入降。盖以恩之輕略。服本不重故耳。女子子出嫁者。爲其外親旣不得降。男子之出後於人者。其禮亦當如是。家禮之意亦然。特以其草本之故。更無有明言於外親無出入降之義。先生乃不知此。以爲儀禮,家禮皆不爲本生外親制服。於此圖。爲本生從母及舅及內外兄弟皆無所定。而只於外祖父母。從今制有緦。又於下服制章降服條及疑禮問解。先儒之說以通其意。誠可惑也。○尤菴曰。夫兄弟之孫女。出嫁當緦。備要作無。恐傳寫之誤也。

第十二張吊喪圖掘兆告后土之圖。

謹按。靈座當在帷內。而褰帷。主人當就位於靈牀之東。客當哭拜於靈座。主人出而當於靈座之東南西向拜賓。賓亦轉身東向。少退而哭。進而致辭。弔畢揖而出。主人復哭而入於其位。盡哀止。下帷而出。反於其次。此圖皆不是矣。盖儀禮。主客之位。皆在於堂下。家禮則不然。觀於本文可見。且旣位於靈牀之側則當南上。主人出而拜賓之時。衆主人亦當依古禮隨出。而位於主人之後。哭而不拜。旣出則北上。然則葬後主人之就位如何。曰。葬後固在於靈座東南。○又按此祭土神。有酒無果。旣違於下本文。本文略易。筯亦當有也。

第十六張成墳圖。

謹按。成墳圖築垣鋪甓非禮也。而况墳形亦以石築之乎。

第十七張反哭受吊之圖。

謹按。吊位在階下。不是。衆主人幷肩。尤非矣。盖反哭之吊。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爲甚。賓乃升自西階。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顙。是禮也。

第十八張時祭之圖。

謹按。西階上火爐。湯甁之西。已設卓置祝版主笥。更有一卓子置主。是非家禮之文也。

喪禮備要第一張上半。

謹按。圓衫。東俗嫁時之服也。於禮不可以爲復。當用平時祭祀之服。若世所稱唐衣者類可也。○又按禮。復而後行死事。何忍旣絶。卽以衾覆。復。禱祀之餘心也。孝子所以終致其力者。惟有此一事。旣哭之後。卽當使他日所親近者一人。荷死者上服升屋。北面仰呼於天。俯呼於地。中呼於兩間。惟冀神之反依於斯。降而衣尸。庶乎其復生。其爲禮至重且大也。東俗於復之時。必先作長聲以引之。斯則可也。但其語以爲持衣去。是非招徠之意也。鄙悖無謂。而士大夫多不致察。專委於奴隷人。亦何心哉。嗚呼。其不仁不智也。又按勿論室之何向背。必首於方位之東可也。

第一張下半。

謹按。復者。勿論寢堂之向背。當升自前榮。北面而呼。降衣於南方也。○謹按。父與祖。何以稱同居之親且尊者。此後之學者。所以多不能知其意。甚至於丘儀。用執友主賓客。其悖亦極矣。

第二張上半。

通典。戴氏變除。自夫爲妻齊衰杖期至緦麻。皆素冠白布深衣。曾子問註。布爲深衣縞爲緫。婦人始喪未成服之服也。

第二張下半。

謹按。後世用鐵釘。非孝子也。又曰。昔者王氏以喪大記裏棺用牛骨鐕。爲不可從。愚於家禮四鐵鐶亦云尒。○又按褙紙之褙。當讀爲陪貼之陪。

第三張下半。

謹按。此向背如他日當從室之位也。○謹按。士喪禮。男子不冠。婦人無笄。恐先生偶失照勘。○又按古禮無用袴之文。有明衣裳在襲內。盖去古絶遠。凡百殊宜。今以明衣裳只用於浴後。而襲時徹去則甚無謂。好古者但當不失其大意。今汗衫單袴。卽明衣之遺法也。固何必舍此而他求。新製明潔之布。爲汗衫單袴用之可也。

第四張上半。

謹按。俗箭二字。當讀作隔子。○謹按。此大帶結於前。再繚爲兩耳之文。出自家禮。家禮自書儀。未知其何義也。丘儀與尤菴之論。皆以用古制再繚腰爲當。○謹按。尤菴曰。婦人襲。亦當用深衣大帶。盖據古禮也。愚以爲衣用靑純。帶用錦紕可也。是乃古之采衣。且不大違於俗。又曰。大小斂。不得已當用東俗所尙之服。愚以爲當用。作當幷用可也。○又按尤菴曰。紅長衫。乃東俗嫁時之服。禮。嫁時服不以襲。愚按此論。雖未見有古之明文。然甚得禮意。記。婦人復不以袡。盖事鬼神。當以祭服故也。禮於襲亦可乎。又曰。聞京中內喪。以靑黑色製衫爲襲。此無乃爲宜耶。余按黑衫卽古之褖衣也。○謹按。褖衣赤緣。乃婦人嫁時之服也。男子無服纁袡。詳辨在士喪疏。○又按。國俗圓衫乃嫁時之服。長襖子。又是繭袍之密縫者。僧之衲之類也。皆不可以爲上服。○又按勒帛乃帶也。丘氏知爲行縢。沙溪辨之於輯覽。而於此未及勘改。可恨。

第六張上半。

謹按。家禮沐浴之制太簡。參以儀禮與俗行。當以尸頭上齊于牀。潘盆設於其下而沐之。浴用絺巾。漬水而按拭之。拒以浴衣。如他日用汗衫單袴可也。

第六張下半。

謹按。此陳註不知其何說也。鄭君曰。禮。自仲春。尸旣襲旣小斂。設氷。秋凉而止。○鄭寒岡曰。未葬之前則象生時用素饌。喪服常置靈座。旣葬之後則撤喪服而用肉祭。

第七張襲奠。

謹按。士喪記。卽牀而奠。當腢用吉器。若醴若酒無巾柶。所謂始死之奠。在於襲前。又喪大記。大喪之奠。在於楔齒綴足之前。盖急於依神也。世有貧窶之士緣於無衣。或以他故而有數日不爲襲者。若是者所當從古也。

第七張下半。

謹按。主人左袒之時。亦可收髮。暫爲麁䯻。○又按米貝在主人之右。○士喪禮。主人左扱米實于右三。實一貝左中亦如之。右實米唯盈。尤菴曰。此終歸於腐爛。從少爲宜。

第八張魂帛之具。

謹按。古者大夫士凡主於附。束帛以代重。所以溫公用之於靈座也。至於同心結。生於後世。其爲制甚怪俚鄙褻。不可用也。且世之人旣用束帛。而於奠之時。因此書結之。圖出而立之。又非禮也。結則旣象人形。猶之可也。束帛是無頭面手足之物。何可以立之也。不敬甚矣。

第八張下半。

謹按。銘旌。婦人書某貫。此乃東人承勝國之俗。同姓㛰姻。而以鄕貫爲別者之所作。尤菴甞建白于朝。設令以禁宗㛰。今固無所用之。又甞見尤菴書。其論亦如是。

第九張上半。

謹按。葬前。香爐盒同在饌卓者。喪事遽未備也。○謹按。始死。惟以悲哀爲主。人無二心。是以。只設奠以依神。燕養饋羞湯沐之饌。皆不能焉。此三代之所未改也。今於此無靈牀象生之具。而遽設櫛頮。進退無所據。恐不敢從。

第九張下半。

謹按。禮。始死之日。惟君命出。未斂之前。士爲大夫出。小斂旣畢則皆拜之矣。主人之位。在於靈座東南。○謹按斂衾或倒之。衾。士喪本註。作衣。

第十張環絰之具。

以愚按之。古禮以斬衰兼言父母。以齊衰專指期親者甚多。丘氏之意亦然。特其說道有病。

第十一張絞帶。

謹按。吉時革帶與大帶同。絞帶又何必小於絰帶。故喪服疏曰如絰帶。且語錄此條。說一搤以爲拇指與第二指一圍。恐同爲未定之論也。○又按布帶約廣四寸。出於丘儀。非古也。士之革帶二寸。喪服何異於吉時。故儀禮及古今傳記。未有說廣狹者。與不說長短同義也。○今越分而帶廣四寸。是乃絰帶之反大。厭冠之反濶。豈可好哉。

第十一張下半。

謹按。世人或有衣服未備。至死一日之後。始爲襲者。乃以同日小斂。大非禮也。未襲之前。喪事未始。雖有十一日。是非死者。所當與人子喪其親。一日而爲襲斂。豈可忍哉。○謹按。君子不以天下儉其親。然亦有節。不及於十九稱。是約也。過於十九稱是濫也。大斂三十稱亦然。○又按士喪禮。南領西上。陳衣於房故也。○謹按。士喪禮小斂奠。醴酒牲俎具而有巾柶。○又按家禮。小斂變服。皆不能審其何義。固有古禮在。當一從之也。

第十二張上半。

謹按。絞帶麻之麻。衍文。○謹按。喪大記。凡斂者袒。遷尸者襲。盖事多則袒。事少則襲也。主人及親者。於斂時無事。故將奉尸夷堂。袒以致敬。各有義也。今此所引。混融儱侗。何故乎。

第十三張上半。

謹按。玉藻。童子無緦服。聽事不麻。鄭註曰雖不服緦。猶免深衣亡麻往給事也。盖白布深衣帶。同四日而脫免與。○又按髽而下曰下二襲字。乃衍也。○謹按。執事者遷尸堂中。主人男女亦當共扶助之。以致孝敬。此古者奉尸夷堂之節也。○又按母喪。主人兄弟着免。當在襲絰之時。

第十三張下半

謹按。卑幼者皆再拜。若此者。眞所謂家禮未定之本也。尸方在牀。生者未飾。志憊氣塞。擗踊無筭。未安能再拜。所以丘氏只救得孝子不拜。然孝子不拜。誰其敢拜之。○士喪禮。乃代哭不以官。註。代。更也。人君以官尊卑。士賤。以親疎爲之。

第十四張下半。

謹按。士喪禮。醴酒果俎牲牢。頗盛於小斂。

第十五張上半。

謹按。設釘非古也。且歲久之後。木飾俱腐。唯纍纍鐵釘。錯間於骨骸之間。此甚不便。今世人多不用。眞所謂深長思也。○謹按。若用古禮大斂又一牀則當先撤小斂牀。斂畢入棺後撤大斂牀。棺在小斂牀之西。

第十五張下半。

謹按。成服前。未有朝夕奠。上食屛席枕被。置以不鋪。復焉有櫛頮。○謹按。喪大記。齊衰期大功九月者。皆三月不御於內。五月三月者。旣殯御於內。可知矣。

第十六張下半。

謹按。朱子家禮。辟領之制。引用通典之說。別用布爲之。是故。有各攙負版一寸之文。先生旣於此純用楊氏之制。而又曰各攙負版一寸。乃不成說。甚可異也。

第十八張上半。

按巾絰果非禮也。然問喪曰。免者。不冠者之所服也。當室則免而杖。盖嫡童子之免以終喪。亦擔主之義也。○謹按。或者之說。全不識禮儀。大悖也。沙溪每取之。亦異哉。

第十八張下半。

謹按。吊服。素服也。加麻。加緦之絰帶也。環絰。別是吊服之一。自宋而來。人多不知。惜哉。○謹按。古者天子七日而殯。三日祝先服。五日官長服。七日國中男女服。三月天下服。諸侯五日而殯。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婦杖。大夫之喪。三日之朝旣殯。主人主婦室老皆杖。士之喪。二日而殯。三日之朝。主人杖。婦人皆杖。此皆與來日也。然則殯不爲成服。成服不爲殯。自各有定限。楊氏之說。只爲士之二日殯三日服之。正禮而言矣。非謂期日已過者必俟殯之明日也。恐此先生一時偶爾之言。而後未及更勘者也。○謹按。靈牀及靈座同在於殯之一處。所謂杖不入於室者。此禮不可不愼。○按喪大記。子皆杖。不以卽位。註。避嫡子也。○又小記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卽位可也。父在。庶子爲妻以杖卽位可也。註。祖不厭孫。孫得伸。舅不主妾之喪。子得伸也。○又雜記。爲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卽位。註。祖不厭孫。亦得杖。但與祖同處不得杖。

第十九張上半。

謹按。徐邈之言。非此之謂也。祖孫本無三年之義。且非有厭屈之嫌。夫安得有心喪。○此二論愚嘗有辨說。欲質于禮家而不得。著此以文多也。

第十九張下半。

謹按。婦者從夫。義服也。夫不及承重而婦乃服重無理。復何疑乎。世人有爲重服者。乃曰。退溪,沙溪之論皆如是。其悖倫無識甚矣。

第二十張下半。

按國制。士大夫於賤人緦麻。

第二十一張上半。

謹按。禮。祖不厭孫。孫當得伸也。

第二十一張下半。

謹按。王說非是。張氏之論似矣。然亦未能審思義理。鄭註不可改也。○謹按。女子子豈是當主後者耶。儀禮喪服篇經傳。幷無如此議論。恐非深思之論也。○又按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然則有夫之前室子或有妾子承重者。皆當與親子無異。愼齋先生以爲此二子非己出也。其昆弟與姪當服期服。未爲是當之論也。

第二十二張上半。

按一說。不是出嫁女之爲兄弟姊妹姪服期者。乃報也。爲父母猶期者。不自絶於夫氏也。

第二十二張下半。

按有子之子。讀作大功以上親爲可。

第二十三張上半。

謹按。魏高堂嵩曰。外服不過緦。外祖父母。以尊加大功。乃重於外祖父母。此先賢之過也。又張子曰。小功服之可也。以是。家禮降爲小功。今此補服之說。不當更論於後世也。

第二十四張上半。

謹按。儀禮緦章。只云士爲庶母。今必謂有子者。豈以父之所不服。子不敢服故耶。

第二十四張下半。

謹按。禮。爲父之母及母之母嫁出幷無服。而今獨爲妻之母服之。不亦悖之甚乎。此家禮未定之論也。

第二十六張上半。

謹按。第一條無於儀禮。只小功章從母疏。以爲異姓無出入降。必申公記此之觕。略得其義而失其語也。第二第三。又是申公引疏說而各分之文也。第四條鄭氏之說。是服問註。而於親下脫亦字矣。盖本爲出母繼母之黨而言。又何以於此僞造賈氏之說也。學問麁疎。心術不正。吾恐其必居一於斯也。且考疑禮問解則沙溪先生亦引鄭氏此說。而其下自註曰。旣爲云云。與此書假托賈氏疏無一字異。亦甚可異也。

第二十七張上半。

謹按。禮。期九月之喪。俟親喪卒祔而後除之。緦小功。不除之。以不敢輕喪而减累於重也。家禮。此處太略。全無節文。可歎。行禮者當考儀禮通解幷有喪章及此下聞喪條而參校之可也。

第二十七張下半。

謹按。古禮。設奠於室中。而主人在於堂下。故可杖。今則靈座同在於一堂之中。而爲位乃亦在於堂上。固不敢以杖而升。此無去杖之文。乃家禮疎漏處也。

第二十八張上半。

按士喪禮。徹朔奠。先取醴酒。其餘取先設者。敦啓會面足。序出如入。註。徹時不復盖也。按凡奠祭。莫不皆爾。○謹按。尤菴論俗節亦當如朔奠。兼上食行之。

第二十八張下半。

按士喪禮。有薦新如朔奠。疏牲牢籩豆一如之。記朔月若薦新則不饋于下室。其有黍稷燕養之羞。又可知矣。○按士喪禮。知死者贈。知生者賻。賻之言。補也助也。宜若不可以致命于靈筵也。

第三十三張上半。

如前謂下卒哭後父母亡。答人慰疏式。

第三十三張下半。

按有狀者使人也。爲文者身吊也。

第三十四張上半。

謹按。禮。喪無二主。衆主人亦當隨出而位於主人之後北上。哭而已。世人多有幷立而俱拜者。皆非也。

第三十九張上半。

按朱子之說曰。古者槨。合衆材爲之。故大小隨人所爲。今用全木則無許大木可以爲槨。故合葬者只同穴而各用槨也。此只爲時俗之制而言。非以爲可也。今節刪首語。成爲一箇義理。以是故。世之無識者。固合衆材。必爲異槨。極可歎也。若尒則不惟悖於禮。使壙中濶大。後慮不少。又以此爲慮者。或有於中間築灰隔絶者。是亦昧同穴之義者也。

第四十張上半。

謝惠連祭古塚文曰。以木爲槨。中有二棺正方。又論便方明器之屬甚詳。無蟲蟻之說。

第四十二張下半。

謹按。喪大記。哭殯則杖。哭柩則輯。今若主人在堂下則可論輯擧。已乃升堂參奠之人。初不敢以有杖。何論輯否。辨之在朝哭紙頭。

第四十三張下半。

丘儀。出外死者。初終至哭奠。皆如常儀。入棺後卽作大輿竹格功布及雨具。其餘明器等物。至家始備。啓行前一日。因朝奠以遷柩告曰。今擇以某日。遷柩就輿。將還故鄕。敢告。厥明。因朝奠告曰。今日遷柩就輿。敢告。道次設靈座置銘旌。朝夕哭奠如儀。未至家前一日。豫遣人報知在家者。於十里便處設幄具奠以待。至日。五服之人。各服其服。至幄次哭迎。柩至暫住。有服者以服爲次擧哀。祝焚香斟酒跪告曰。今靈輀遠歸將至家。親屬來迎。敢告。俯伏興再拜。主人以下哭步從。若死者乃宗子或尊屬則由中門以入。安柩于中堂。卑幼則各隨便門入。安于其平日所居之處。

第四十六張上半。

按世之人皆不識此奉置柩傍之文。臨事每每賓主相議。奠於柩上之東邊也。噫。柩上是何地。乃以物席之也。且傍側之傍。文之至淺者。而不知其義。可謂難矣乎哉。

第四十八張上半。

謹按。祝奉神主。當升自西階。地道尊焉。○謹按。如初。謂靈座之東南。西向拜賓。衆主人在後南上哭踊。

第五十張上半。

謹按。喪服小記。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註哀益衰。敬彌多也。

第五十張下半。

謹按。退溪曰。飮食之類。古人有殊。不必盡同。以今言之。醬不可不設。以故。此上圖有淸醬。○按古者筵几東向。黍稷在右。所謂會卻于敦南。盖因便也。

第五十一張上半。

謹按。主人以下皆跪。出於丘儀。甚非禮也。若追贈宣制之時。固亦可跪。

第五十二張下半。

謹按。朱子之言。前後不同。門人之識。亦有互異。然其所答曾光祖之書曰。家間頃年居喪。於四時正祭。不敢擧。俗節薦享。以墨衰行之。盖正祭。三獻受胙。非居喪所可行。俗節。惟普同一獻。不讀祝。不受胙也。又楊氏復記其居子喪之時事亦然。其不獨爲親自行之也。亦義理更無有明辨似此者也。栗谷何故獨取乎其汎論之語。以爲云云也。四時。古禮也。節薦。後俗也。古禮當從古禮而廢。俗禮亦從俗禮而行。是夫子之廢興得中也歟。且禮有可廢不可殺。不讀祝只一獻。何足以名爲祭也。○謹按。只一獻不讀祝。亦當不爲侑食。扱匙正筯。卽擧於初。參之古禮。必可如是。先賢或以爲侑食。恐不可。

第五十三張上半。

謹按。受胙是神之事也。不祭則已。安可以自廢之也。只當不餕以示變。可也。古者。小祥不旅酬。○又按宗子妻喪。與外喪齊衰絶異。卒祔之前。凡祭祀皆當廢之。

第五十七張上半。

按古禮。卜筮皆有職官。至於後世。其法大廢。故家禮。始以環珓爲卜。然只從簡易。主人親卜。其儀節亦皆從俗。盖從隆從汙。而不失乎聽命於神。不自專之義也。然禫與祫是吉祭也。若十一月而練者。主人是凶服未練之人。何可以交神明爲卜筮也。今先生之云云。恐不得思量到也。只當祭之於丁若亥。月之最遠日可也。然則有告曰經記皆無練爲期之文。恐喪事尙質而然也。

第五十七張下半。

沙溪先生曰。喪服疏。旣練。練布爲冠。此所謂練服之服。恐當從布字讀。五禮儀。引此條。亦作布。

第五十九張下半

雜記。祥。主人之除也。於夕爲期。朝服。祥因其故服。疏。爲期於祥祭。前夕豫告明日祥祭之期。於此之時。主人着朝服。明朝祥之時。因着前夕故朝服也。

第六十一張上半。

儀節。焚香跪告曰。孝子某將祗薦禫事。敢請先考神主。出就正寢。再拜奉主就位。

第六十六張下半。

尤菴曰。備要。遷葬時酹酒奠酒。出於丘儀。家禮則葬前無酹酒之義。恐當以家禮爲正。

第七十張上半。

謹按。古者之禮。凡醴酒幷設。醴重於酒。家禮因書儀朔參用茶酒幷者。乃唐宋之時。生人俗尙之故耳。我國旣無茶。俗尙醴酒。而婦人又多不能酒。皆好飮醴。由是則茶代以醴。旣合於古而不忘本。又因於俗尙。而得於事之以生之道矣。且望日旣不用酒。茶之降神。甚不便尒。

第七十三張下半。

謹按。繼禰之宗。當云皇考。題主以顯。亦當稱顯。○謹按曾子問。攝主不厭酒。不旅。不假。不綏祭。不配。布奠于賓。賓奠而不擧。不歸肉。其辭于賓曰宗兄云云。

第七十七張下半。

謹按。進饌者之右。於神爲左。

第八十二張下半。

按佑當作祐。神助也。四書六經皆然。

第八十三張上半。

擊蒙要訣。初獻時。卽扱匙正筯。終獻後徹羹進熟水。謹按。家禮是初年本故太略。朱子戒子書。必是目見人家之禮。自爲行禮。而心中惕然警發者。不然。何其切至而正當也。

禮說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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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段元本。全失禮意。與爲穆說之助。何也。儀禮喪服父爲長子本條。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盖言經所謂長子者。以有此二事。故爲之加隆而服三年也。由是。鄭註曰。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爲宗廟主也。又曰。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傳重者非適。服之皆與庶子庶婦也。誠爲其二者兼有則可以三年。而一有所不備則爲不可也。賈氏亦有見乎此。故乃於傳下。疏。以適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此出於鄭註。註曰。有廢疾若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云云。與庶子爲後者。相對而幷列。謂皆不得三年。此義甚精。不可易矣。若至本條疏中第一子死。則取適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云者。乃因註家立嫡以長之言而推演別義。以發經文不盡之餘意。則是與傳疏可以交見而互明。不可以儳言而亂說者也。是故。嘗於庚子之論也。旣引殤大功章適子之長殤中殤不得著代而入大功者。以證第一子死之義。復言正統一而已。適子殤死。不成爲長適。然後升而爲適者應服三年。以釋第二長者亦名長子之意。說得勁正。無可間然。而其於疏家上下之語。所以反覆參伍。不相妨奪者。亦可見用心之密。實見之發矣。今何所病而遽舍之。必爲前日所不爲之言。硬比強合。有此云尒也。苟以此而已矣。則是周家之泰伯伯邑考。我朝之昭顯。以其廢疾他故無子而不傳重也。幷不爲三年。王季歷武王及孝宗大王特以第一子之不傳重。不爲三年。奪嫡受重而亦名長子。乃可得爲三年之服矣。天下寧有是理。且於傳文。必刪正體於上一句。而只存將所傳重之說。註中必去皆如庶子四字。而復改傳重者非適之語。賈氏之疏一掃四種之論。而單行正體不得傳重之文。然後其義乃可通也。豈不誠岌岌乎哉。未知平生之語。同志之論。果有近於此者。而與彼所謂旣不爲昭顯三年。又不爲孝宗三年。則長子之名。均無所寓。而傳重之服。卒無所施者。所謂昭顯不服三年。而孝廟之爲長子無可疑者。不合乎否耶。殊非常性之所可測也。

又按所論長成而後立之。似有牽強之意云者。不無所見。而所引下疏嫡妻所生第二者之說則却甚麁疎矣。下凡引註疏者莫不皆然。且或有全擧註疏經傳之名而互換賺連。種種不暇爬櫛。誠爲怪事。

按此二段。與上文一意也。盖嫡子將傳重而死。父旣爲三年之後。嫡妻所生第二者。同名庶子而入四種則是固然矣。若嫡子之有廢疾他故無子而死。如泰伯伯邑考,昭顯之類者。其第二者之爲名與服。當復如何也。說了偏枯。雖不盡言。而三隅之反。只在乎一隅而已矣。當昭顯之喪也。有陳儀禮喪服斬衰章父爲長子之說者。仁祖大王援禮難之。故䥴之禮說曰云云。盖天意不欲傳重。今於孝宗大王之服。又何嫌而不爲三年也云。

又按所謂稱以庶子嫡子之說。元是汎濫不緊之辨。而况無曲折不分曉。不能明其隨時互稱之義。則似於彼此之論。反有所抑揚者。人雖欲不惑。何可得也。盖凡王公之尊。或有異於臣士之禮。而稱尙之辭。自不同於禮意之嚴。是以。曾子問。云宗子死。稱名不言孝。而書稱武王曰。惟爾元孫某。喪服小記。云庶子王亦如之。而書稱微子曰。猷殷王元子。如此之類。固多有之。然其不可以一槩說則可見矣。今之所爭。旣在於禮所謂庶子者是爲次嫡與否也。則只當就儀禮本文。參互考證。以陳名義服制之詳。以明周公,子夏,康成,賈公彥之意已矣。正不必泛引古今漫稱之語。以相攙亂。無益於明禮而徒害於繁言。大則困於彼輩之牽挽竆詰。小則嫌於在我之分疏乞哀也。惜乎。何爲而至於是耶。

按此二段。無甚得失。而所因小記註適婦不爲舅後者云云。不成說話。似是不通於註家文理也。參之下段可見。

按此段與第三段相應。所以極意發明庶子庶婦之爲適子適婦者也。然而心志旣撓。語言轉錯。一字一句。非復是平常人所爲。不識文理。又不足言矣。固有鄭氏本註。人皆可辨。故玆不復及。覽者詳焉。

按所謂湯武以諸侯而爲天子之說。不知是䥴之所爲而此說引用耶。此說有之而䥴乃竊取耶。抑無主張無賓從而意思暗合耶。要皆非讀書識事理者之言矣。何故。以其譬諭不襯也。夫天子與諸侯之分。殊者也。嫡子與庶子。親之本定者也。天子諸侯。譬則山之岑麓也。是竪說者也。嫡子庶子。譬則木之枝榦也。庚子禮說亦有木榦圖。是橫說者也。以橫準竪。以竪準橫。固是先儒之所嘗斥者也。且於其間。煞有曲折。夫天命靡常。惟于其德。是故。一日之間。使湯武而爲天子則自是天子。更無昔日諸侯之號矣。親屬有常。不可移易。是故。周之武王。雖或奪伯邑考之嫡統而爲世子爲元孫。禮家猶不去聖庶庶子王之稱。今欲一之。豈其情也哉。大抵士君子生於斯世。而能知讀書爲己者。則當眞誠固密。不得不措。以至於實見得。卓樹立。而視外間生死禍福之說。每有符到便行底意。然後可以出入於畏途駭浪之中。而常得已不改度。綽爾有裕。泰乎其安。便無許多勞攘顚躓矣。若夫悠悠於平日。不肯實下工夫者。其言與行。未有不終至于狼貝也。觀乎此說者。其知戒夫。

幷有祖父喪。嫡孫代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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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禮問解。沙溪曰。通典。父未殯。服祖以周。愚以爲只服期年則是無祥禫。其可乎。然古人之言如此。不敢輕議。

謹按則是無祥禫。此何敎也。二祥是爲死之祭也。大功者主喪。尙爲之再祭。况期服乎。且禫輕者。無亦何害也哉。喪服小記曰。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爲除喪也。

通典。賀循曰。喪服記。父死未殯而祖亡。服祖以周。旣殯則三年。父未殯服。祖以周者。父尸尙在。人子之義。未可以代重也。

虞喜曰服祖但周則傳重在誰。庾蔚之曰。父亡未殯。同之平存。是父爲傳重正主。已攝行事。事無所闕。

謹按。古之禮。未葬之前。全以生事之。父尙在殯而遽承祖重者。恐非情禮。雖然。於古無明文。賀氏之論。想必有所依矣。

疑禮問解。問祖喪未葬。又遭父喪。則長孫當追服其祖三年否。答。儀禮經傳通解之說可據。但亡在練後則只伸心喪云者。未知其恰當否也。

謹按。通解。宋敏求議與宋服制令二說。皆甚苟且穿鑿。不成義理。且其言本爲當時之法。只據姪之於叔也。弟之於兄也。曾不關於家禮宗子之法也。曾不說及於子之於父亦然也。先生獨奈何櫽括刪補。使其合於宗子之法而成爲子於父之禮。載於備要。著之此書。乃以爲可據也。盖嘗聞之。父死未殯之前而祖亡。尙爲之服周則不忍死其親也。然則祖亡之時。父固生存而爲服者。今何可於一朝遽乘其喪而肆自代重也。不瑕於死其親乎。且旣承重則祖父母父母同也。以父母之重喪。其所以服之者。乃不及二十五月。遽然變除於忌祥之日。人雖曰不短喪。夫何所信者。故庾蔚之曰。父爲嫡。居喪而亡。孫不傳重也。通解說在圖式古今沿革。本宗服問解說。在喪禮幷有喪。

飛來講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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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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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欽問。王宮國都。以及閭巷。莫不有學。豈王宮之中。亦有學耶。能相曰。王宮指天子之宮。國都指諸侯之都。盖言天子諸侯之邦皆有國學云耳。宮字不必太泥看。

能相問禮樂射御書數之文。文字古人以爲名物之謂也。此恐未然。八歲以後十四以前。豈可只從事於名物之間而已。明欽曰。此對節字而言。則恐只是節文之文。能相曰然。朱子初間。未必以節文二字用意分下於兩句之中。而由今而觀於見成文字則兩字相對。其意自然可見也。然於講義。更加詩書二字。則似又爲文字之文矣。正好兼包看。

益欽問以著大學之明法。至節目之詳者也。似是作此篇以著云云之意。而但連上因小學之成功一句讀之。則終覺意倒而不成語。此篇之作。何嘗因某人小學之成功耶。愚故欲看作此篇所載之法。卽是古者敎人之時。因小學成功。著大學明法云云之意。而著字看作敎者。開示學者之意。則意順而文亦通。諸賢以爲如何。能相曰。其意盖曰此篇所記之言。則是因小學之成功。而著明大學之法云尒。因字著字。皆從書篇上言語義理公說來。不必係屬乎人之身看矣。且所謂此篇者。只指其經一章。與下文之言此篇。全擧經傳者。意自不同也。

能相問。竊附己意補其闕略。註家以爲傳五章。傳五章分明言取程子之意。而此云己意者何哉。文欽曰程子固發揮格致之義。然但公說道理而已。未嘗謂大學之傳有闕而欲補之也。至朱子。始謂格致之傳有闕。而以此補之。補之者卽朱子之意也。故於補傳則謂取程子之意。於序則謂以己意補之也。未嘗相妨也。

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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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相問。必由是而學焉。此是字豈兼指論語孟子耶。抑只指大學耶。益欽謂兼指論孟而言。論孟次焉云者。正謂其次莫如是。而敎人向後著功。非抑揚之辭。

文欽問。旣說三綱領。後似當卽說破八目。而就中間却先說知止一段何歟。聖周曰。大學之大間架有二。明德新民。以體用爲間架。知止能得。以知行爲間架。明德新民爲經而知止能得爲緯。二者備而爲學之大綱擧矣。故其下卽以本末始終結之。則已成一部大學矣。八者之目。不過就其中詳說之耳。是以。章句釋八目。必雙擧明新與知得而言之。其意可見。今若只言首三句而無知止一段則無以見明德新民所以止至善之由。而非所以提挈綱領。托始啓端之意。格物致知之說。亦無來歷矣。大抵聖人說話。不費安排。而自然親切圓確委曲精明類如此。熟復詳玩。其味無竆。三綱後卽以八目繼之。則語意氣味大段局促。能相曰。此論是矣。然大學一經。雖分爲三綱領。而明德新民。兩事也。止至善。只是兩事之末後合尖也。其緊要標的。專在於是。故第二節。卽以知得二字推明止至善之始終次第。而明新二者皆擧於其中矣。如此而後方說綱領意詳備也。不然而便卽說破八條目。則亦甚硬突而無句鍵矣。聖人之言。詳密精當。眞無一毫間隙之可言也夫。

文欽問。意誠以下皆得所止之序云者。謂六者各得所止而其序如此耶。抑謂修身爲明明德之所止。而自誠意以下爲得之之序。平天下爲新民之所止。而自齊家以下爲得之之序云耶。明欽曰。欲如後說看。未知諸賢以爲如何。能相曰。此論是矣。

能相曰。文理接續。與血脉貫通對擧。正是聯珠語也。世人每作文字之理看。未知古文亦或有此語句否。文欽曰。以文理爲文字之理者。只是俗談耳。

傳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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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欽問。作新民註旣以爲振起其自新之民。而或問則又似以爲作新染汙之民。其不同何耶。能相曰。或問實與章句無異。盖欲其有以鼓舞而作興之者。是釋作之一字也。使之振奮。止進乎新也。所以推說作之之意耳。使字當着眼。至所謂此豈聲色號令之所及哉。亦自新而已矣者。依然是章句自新之民之意也。自新字雖若孤單。而實承章句爲言矣。何必疑哉。且於講義。幷用二說。則其無初晩之異。益可見矣。

傳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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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周問。詠歎淫佚。據小註引樂記。佚當讀作液。近世諸先儒多如此看。但未有明證。小註亦液作佚。未知何故。能相曰。朱子凡引古文。未嘗錯亂一字。何故於此獨不精審。而又於講義奏御之書。不復致加察耶。盖咏歌之嗟嘆之意味蕩溢乎言辭之表云爾。未必牽合于樂記而後爲得也。

傳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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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相曰。愚嘗有疑於此章。竊以謂三綱領八條目之外。不合別立一傳以釋本末也。今更考究。若有覺得者。盖天下之物。莫不有本末。而天下之事。又莫大於修己。是故。經文第三節。卽言物有本末而以知所先後戒之。最後二節。復就八目之中而拈出修身一條。申言天子庶人皆以此爲本。其本亂而末治者否矣。反覆丁寧。喫緊爲人。示先務處如是。傳者亦安得不明言特書以與後人也哉。

傳五章補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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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相按。間嘗竊取程子之文。卽接而今亡矣。而一段文字。後人妄分爲二。而中入舊本之說。舊本之說。朱子本以小字分註焉。且於七章下註舊文爲正者亦然。而却復合之爲一。皆不可曉。當一依奎璧及儀禮通解改正。

傳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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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周問。自欺之義。語類諸說多有異同。李敬子問答。最似定論。而亦與章句若有未盡合者。願詳問其究極之辨。或問則與章句無異否。益欽曰朱子解自欺。屢變其說。而愚謂今之章句最爲盡善。必是晩年定論。而其他語類或問諸說皆不如也。今因章句。竊詳傳文之意。則其曰如惡惡臭。如好好色兩句。本自寬占分數。包得務去求得之意在其中。故所以爲誠意工夫。不然則好惡。情也。情之不實。安能強以實之。亦豈所謂誠意耶。故章句訓自欺處。不曰知好善惡惡。而曰知爲善去惡。訓毋自欺處。不但曰如惡惡臭如好好色。而復曰務决去。求必得。則其所以爲之去之與務之求之者。政所謂意。而左右在己。此其所以剔發傳文本意。敎人知下手處者政在於此。而爲不可易之定訓也。盖未有如惡惡臭而不務决去。如好好色而不求必得者。故曰此之謂自慊。若但好之惡之而已焉。則豈所以爲快足之道乎。竊恐先生初年。於此處偶失照管。其論誠意。只將好惡二字了之。故雖欲別之於致知。而自不免侵犯界頭。夫知與好惡。無甚分別。知好惡則斯好惡已矣。好惡之不眞。只可責知之未至。豈可責之意乎。語類答李敬子第一說及其前諸說。皆以不奈他何爲自欺。而此則自欺之根。而非自欺也。答李敬子第二說。所謂容着不善。硬說我是者則近於欺人。而不甚切於自欺。夫自知不善。而猶且容着則卽此便是自欺。何待硬說我是而後。方爲自欺也。其第三說則似直以容着不善爲自欺。可謂直截停當。而亦不見其發揮出務去求得之意。故爲不若章句之盡善。或問之專以好惡爲說。亦無異於語類諸說。則其亦未及經改者已矣。明欽謂此論自欺之本色。朱子之定論。皆極精切。大有發明章句之功。而惟於情意好惡致知誠意之際。疑若不能無一毫偏滯。愚請因是以質之。以卒聞焉。夫情者。發於天性之固有而其用自然。意者。發於人心之有爲而其用經營。此情意二者。名色意象之所以不同。然心性旣二而一則情意二者。又可以互言之也。今以其不同者言之。則知好惡者。知也。好惡者。情也。因是好惡而好之惡之者。意也非情也。朱子亦曰好好色惡惡臭意也。其所好所惡之事。則事也非意也。惟其情經意緯。相爲因依。一念發處。情不離意。但觀其名色意象如何而已。非必情發於前而意隨於後。情有好惡而意行於好惡之外。故朱子之論誠意。不離好惡二字。正宜活絡看出。今以務决去。求必得一句爲斷。而盡廢好惡諸說則過矣。盖務之求之意則意也。决去必得之事則事也。其論誠意工夫。亦有可商量者。如明道喜獵。固其平日惡獵之心。不能如惡惡臭之誠。故猝然遇之。不覺喜之。然猶知其惡。已到九分地頭。故才自猛省起來。便覺獵之爲十分可惡。而此意於獵。由中及外。無復一毫不惡之雜。此其覺者還他知。而當體誠實還他意。此又致知誠意之不可混者也。盖旣致知矣。而意有不誠者。便是當下省察密切之功有未至耳。不當專歸罪於知也。故章句皆先言知字。今且畫自知以後。說去凡其所爲不能如所知者。皆自欺也。自欺二字。寬占分數。精者甚者皆包在內。其所謂不奈他何者。推歸於致知境界。愚恐朱子晩年定論只是此意。而未必於情意好惡致知誠意之間大段改換也。未知如何。能相曰。時諧之論。深得章句之指而說出亦明正矣。然於或問好惡之說。斷去太快。殊不察傳之本文。亦自以好惡二字而明爲善去惡之意也。盖旣曰如惡惡臭如好好色云爾則其必爲與必去之意包在其中。故章句推明此義甚詳。而或問則只緣章句之已明。故乃反從自欺根上放濶說去。雖有少曲折不親切者。而其實則可相通矣。晦可之訂。烏得無也。且以李敬子問答第三條。謂以容着不善爲自欺則却有可商量者。其曰。夜來說得也未盡者。似以前日容着盖庇之說。爲不必然矣。其曰。如爲善。若有些子不善而自欺時。便當斬根去之。眞箇是如惡惡臭始得者。正謂爲善去惡之際。若有一毫不眞誠實者。則只此便是自欺。而當下斬根爲得焉耳。豈必復待蓋庇爲之容着之意。朱子以此四字言。而後。始爲自欺耶。參之章句。自可見耳。至於晦可所謂心性旣二而一。則情意二者又可以互言也。其一念發處。可謂之情。而亦可謂之意者。愚未曉得。幸可更思之也。

能相按。厭然之厭。章句原本。只有鄭讀爲黶一句。後人妄加於簡切三字。殊非正音也。盖黶本音黯。乙减切。而至於元以後。中國字音漸變。眞文元等諸韻。與侵覃等韻混幷。今不當從。

傳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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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相問。八章結語。九章起頭。權吉昌以爲承經文結語。而分本末厚薄。經曰。自天子云云。故傳承之曰。此謂身不修云云。經曰。其所厚者薄云云。故傳承之曰治國必先齊其家云云。此言是矣。然傳者之意。未必切切以承應經文爲務。而只緣於理義本自如是。故見處與說時。不得不暗合。葢修身者。明德之成功。齊家者。新民之首事。不能修身而能齊家者否矣。不能齊家而欲治國者末矣。此所以聖經賢傳必皆剔發而重言以明之者也。或謂諸傳義例元無一定。不當以拘泥看。未知如何。六章之論誠意。亦以必誠其意結之。而章句又特書曰。誠其意者。自修之首也。此等處皆可見前後聖賢理義言語之自然暗合者耳。聖周曰。權說見錄於經書辨疑。而每病其太涉傅會。今以爲自然暗合。覺甚快活。

傳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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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相問。絜矩二字。章句及或問分明先釋絜義而後。釋矩之之意。先儒多不察此。只見語錄矩者心也一段。便認以爲絜之以矩。則是朱子所嘗譏於江德功之言者也。然語類人傑錄不知何故而與他諸錄有異。可疑。聖周曰。江書旣明斥度物以矩之說。而章句或問所謂均齊方正。所謂無不方者。分明是釋矩字。與江書泯合。無復可疑。每怪朱子後諸賢孰不讀大全。而於此皆不免蹉過。豈爲語錄矩者心也一句所瞞過。不復致察耶。今得士能明白辨破。深合鄙意。明欽問。興孝興弟與興仁興讓之興。均爲感發興起之意。而前章章句或問。幷不訓釋。至此始言之。何歟。能相曰。此儘可疑。然章句凡諸只擧訓詁外。若爲鋪張論解處則必使其有起有承而稍成一文字之體。今苟於此段上面。不說破興字之義。則下文之言。言此三者以下似甚突兀。盖於前章。大體是說動化。而興仁字又與作亂字相對。故其義不難見。而言之亦沒緊耳。至於此段論絜矩處則章句所謂有所感發而興起也者。覺更切要。夫旣有感發而興起也。是以。言上行下效捷於影響矣。旣有感發而興起也。是以。見人心之所同。不可使有一夫之不獲。而必當因其所同。推以度物。使之各得遂其分願矣。文義理勢。恐不得不如是也。

讀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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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曰。讀書有三到。心到眼到口到。此爲小子之專事乎口耳者發也。若大人之學。煞有曲折。夫心者。聦明運動之主宰也。無時不到。無物不到。何必別擧而與口眼對說也。且初雖着心。而至於眼看口讀之際。心便易散。散則是沒主宰。而况眼爲引心走作之路逕耶。正宜於此有以係縛而斷其路逕。何也。夫先看一遍。使之背記。而掩卷瞑目。整襟危坐。口誦而手數之。畢則下籌。如此則心自然不走散。字字句句。皆能點檢過。心不散則無非思者。方誦時會思。方靜默時亦會思。或誦詠而思。或默坐而思。循環熟復。待得浹洽時。其味無竆。不可以形言矣。然所謂數者非他也。乃指畫分別而存念之耳。如天地上下陰陽動靜人物彼此善惡遠近之類。凡物莫不皆有對屬倫配分合始終者。無書不有。無言不然。分合始終。各有倫屬。若能存心而下指。類族辨物。件件領略。則自然口應於心。手應於口。而心復應於手。鼓舞接續。相爲終始。心卽是手。手卽是口。過此以往。有不能自已者。詩曰。予手拮据。此之謂也。

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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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有三要。先要明字訓。如亦之訓緫。有之同又。而之猶乃。則之爲承接遞易之辭是也。次要察語脉。若於上文言大學之道則下必言則近道矣。下欲言厚薄二字。以明上文民字中所包之廣則必先以新字從古作親字書。俾爲厚字張本。使其意雖異而言則屬。言雖殊而文則通。必有起承呼應之類是也。次要審文法。欲述大學。必先有大旨揔括。歷擧明新至善等綱領。欲述中庸。必先以天命率性修道等語揔括起頭。而下文千言萬語。一字不敢說綱領外他話。至於結辭。必以本末厚薄。關鍵收煞明新之意。中和位育三句。回收天性率修之意。六經語孟。莫不如是。三者不明而能知經意者未之有也。三者辨㫼則義理自見。此讀書者之先務要法也。

十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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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文字。皆自陰陽闔闢而出。詩書六藝之文。雖千變萬化。揔之不過爲十二法。如壤室。綱領先立。鋪序得盡。而不復結辭。如堯典甘誓之類是也。正架屋。有起有結。闔闢鋪張。首尾完具。如循環如率然。如舜典禹謨之類是也。層構。先立綱領而鋪頭結尾。完具一章之體。又別鋪叙而結成一章軆段者。如孟子行道章之類是也。比屋。說盡一事。又說一事。齊頭幷置。如孟子不虞章。分結。分襞鋪叙而不爲揔結。各就引喩之辭。逐旋結辭。如孟子沼上章文王之囿章是也。倒粧。並頭辭而有結語。綱領反居於下。如論語巧言令色章。孟子竭力章是也。連甍。綱領揔括處。層層如連環貫珠。如孟子梁襄王章是也。易櫨。問東而答西。削圓而爲方。化腐臭爲新奇而自成一章體段者。如孟子晉國莫強滕小國等章是也。松簷。一章完結而餘意未已。復係以辭而無復遺蘊者。如孟子致爲臣居休。好辯等章是也。先立廳廙。上截爲譬喩。下截爲主意。而虛實相半。至於結辭。始定賓主。如離婁篇服人章是也。假幕作舍。先言他物以起意。而繼陳實事。如詩之比興。孟子王之臣嫂溺等事。儲材築屋綱領旣大。鋪叙甚廣。而行文命意。字字皆從頭辭中出。如孟子魯平公許行等章是也。等法。奇正相生。合變無常。而其數自然暗合於律呂。有若五聲八音之不可不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