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電報稅條例 (民國58年)
← | 電話電報稅條例 (民國57年) | 電話電報稅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58年5月13日(非現行條文) 1969年5月13日 1969年5月22日 公布於民國58年5月22日 |
電話電報稅條例 (民國5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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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適應國家特別需要,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舉辦電話、電報臨時捐。
第二條
- 電話、電報臨時捐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三條
- 電話、電報臨時捐之捐率,按國內或國際電話、電報費率所收金額徵收百分之十。
第四條
- 電話、電報臨時捐之徵收,由交通部所屬電信機關,於收取電話費、電報費時,代徵之;並就原收據加蓋代徵電話、電報臨時捐百分之十字樣,不另給完納憑證。
第五條
- 各電信機關代徵之臨時捐款,應專戶存儲,按旬解由交通部電信總局轉解國庫。
第六條
-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施行期間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