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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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青岛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9年11月2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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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9年9月20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决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推动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级总预算草案及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可以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绩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视察、专题调研、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预算、决算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可以就预算审查监督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听证。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条 在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部门预算、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转移支付、政府债务和支出政策等进行专题审查。

  专题审查方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七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推举二至三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本届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协助本代表团开展预算审查工作;闭会期间,参与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预算审查监督活动,听取和反映关于预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完善预算联网监督机制,加强预算联网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及时推送财政、审计、税务、国资、社会保障等有关信息。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与预算、决算草案同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出台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财政政策出台后,应当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借债务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关于政府债务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将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绩效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设立预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统一规范、便于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安排编制预算工作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级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对编制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市级部门预算表、市级部门预算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四)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表、绩效目标表及其说明;

(五)税收返还、财政补助和转移支付预算表;

(六)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用途和偿还情况表;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至六项所列报告和报表的具体格式、内容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审核。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重点说明预算的编制原则、国家和本市的财政政策、收入来源和测算依据、支出政策;重点支出、政府债务、对下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重大专项资金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第十七条 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三)预算收入编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支出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五)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细化、规范,是否反映绩效情况;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是否规范、适当,是否有利于促进实现各区(市)财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风险可控,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审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各部门预算草案汇总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预先审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意见;

(二)部门预算编制的定额标准;

(三)部门预算草案,包括编制说明,部门机构及人员、资产负债情况,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当年预算收支安排,结余结转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四)部门重大项目支出数额、立项依据和项目预期绩效;

(五)部门预算编制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对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

(三)项目库建设、专项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衔接匹配情况;

(四)部门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实现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五)部门运行经费及“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六)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提出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正式文本。

  第二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由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是否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审查结果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批复市级各部门的预算和向下级政府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全面、真实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和税收征管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三十条 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议、决定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及依法征收情况;

(三)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及支出政策实施情况;

(四)重点支出及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五)部门预算的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

  (六)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

(八)社会保险等专项预算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九)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十)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十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情况;

  (十二)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有关重大事实不清,需要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项目投资预算外,市人民政府当年拟投资新建的二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调增投资概算超过估算百分之十且绝对额超过三千万元的项目,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就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资金来源、绩效目标以及实施调整方案的主要政策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说明及其有关材料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市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 对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提出预算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调整方案是否完整、细化;

(三)预算调整的项目和数额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四)预算调整的资金安排是否合理,需要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财政资金来源;

  (五)预算调整提出增加举借债务的,是否符合国家债务限额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六)执行预算调整方案的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七)与预算调整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预算调整方案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单独表决。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不同预算级次间的预算资金调剂、部门的预算资金与本部门以外预算资金间调剂,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同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市级决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各类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与上一年度决算数作比较,并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支出决算要列示重大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表和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

  决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未实现预算目标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市级决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的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对市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占比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结余情况;

(四)市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转移支付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情况;

(六)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七)市级预备费使用情况,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九)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市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本级决算的总体评价,是否批准市级决算的建议;

  (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做好决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计部门和有关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编制、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及相关材料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提出的意见不按照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不按照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或者答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或者质询的;

  (五)对检举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权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撤销或者罢免其职务:

(一)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照要求研究处理的。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合并汇总本级人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下级人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本行政区域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编制完成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和青岛红岛经济区(高新区)编制预算、决算等相关事项,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区(市)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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