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

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根据关于颁布《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的通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音像出版的标准化管理,规范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实施音像制品条码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音像制品条码由13位数字组成,共分4段,第一段为出版物前缀(共3位),第2段为出版者前缀(共6位),第3段为出版物序号(共3位),第4段为校验码(共1位)。

第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者前缀由新闻出版署分配,并向出版单位颁发《出版者前缀证书》。

第四条 出版物序号自实行条码之日开始计算,不分年度,按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顺序依次累加。出版物序号使用完后,需重新申请出版者前缀。

第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申请版号时,须提交《音像制品条码(版号)使用目录》(附件一〔略〕)一式两份;申请出版者前缀时须填报《申请出版者前缀数据单》(附件二〔略〕)。

第六条 音像制品条码与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版号)是相互对应的,对于同一品种、不同载体的音像制品,将使用不同版号和条码,以保证条码的唯一性。

第七条 条码软片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统一制作,其他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条码软片制作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每个条码收取人民币48元。

第八条 各音像出版单位在接到新闻出版署分配的版号额度后,持批文和《音像制品条码申请单》(附件三〔略〕)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

第九条 条码须印制在彩封、封套背面的显著位置。条码软片的尺寸为38×l3mm。印制单位应当按规定印制条码,不得随意缩小。

第十条 音像制品条码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所有的音像制品均须使用音像制品条码。对不按规定使用条码者将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在实施条码的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可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咨询。

本细则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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