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便覽/司法

香港便覽
司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處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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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負責本港的司法工作,聆訊一切檢控案件和民事訴訟,其中包括個人與政府之間的民事訴訟。

  香港的法律制度建立於司法獨立的基礎上,司法人員在執行司法職責時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影響。

  香港的法院由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分為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審裁處、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組成。

  司法機構的首長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他在執行行政職務時,由司法機構政務長予以協助。

  本港法院已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推行雙語法庭制度,使法庭可中英文並用或使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處理案件。

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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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審法院於1997年7月1日《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生效之日成立。1997年6月30日後,終審法院取代了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成為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維護本港的法治。終審法院在耹訊案件時會由五位法官主理,通常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和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目前共有六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12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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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負責聆訊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移交的民事與刑事上訴案件,以及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案件;同時並就其他等級較低法庭所提交的各種法律問題,作出裁決。目前上訴法庭共有11位法官,包括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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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訟法庭的審裁權在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均無限制。此外,該法庭亦有權審裁有關海事、破產、公司清盤、家事、領養、遺囑認證及精神健康等案件。上訴權力方面,原訟法庭負責聆訊裁判法院及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上訴案件。最嚴重的刑事案件,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複雜商業騙案和涉及大量毒品的案件,均由原訟法庭法官會同陪審員審訊。陪審團人數通常為七人,但法官可頒令組成一個九人的陪審團。原訟法庭現有26位法官。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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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法院於1953年設立,在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權力由條例限制。由2003年12月1日起,該院在民事案件方面有權審裁涉及款項100萬元以下的索償案件,以及年租或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過24萬元的收地訴訟。區域法院可審理僱員賠償、平等機會申索和婚姻事宜,包括離婚、管養權、贍養費和領養,以及就印花稅評稅而提出的上訴。在刑事案件方面,則可審理較為嚴重的罪行,但謀殺、誤殺和強姦等案件則除外。區域法院所判監禁刑期不得超過七年。

  本港現有一位首席區域法院法官、一位主任家事法庭法官及40位區域法院法官,其中三位區域法院法官在家事法庭聽審,一位出任土地審裁處法官。區域法院登記處有一位司法常務官和四位副司法常務官,負責處理關於非正審和訟費評定的事宜。

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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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官對多種刑事罪行具審裁權。判罰權方面,一般限於每項罪行判監兩年或罰款10萬元,但個別條例賦予裁判官權力,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和罰款500萬元。

  所有可公訴罪行的訴訟程序皆始於裁判法院。律政司司長可視乎案情的嚴重性而申請將其轉介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

  本港目前共有56位全職裁判官,分駐東區、九龍城、觀塘、荃灣、沙田、粉嶺和屯門共七個裁判法院及各審裁處。每個裁判法院由一位主任裁判官主管,而所有裁判法院及各審裁處均由駐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的總裁判官負責管理。

  不服裁判官決定的上訴案件由原訟法庭法官審理。

  此外,九位全職特委裁判官專門處理如非法擺賣、交通違例和其他部門傳票等案件。

死因裁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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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因裁判官有權就在本港及在外地發生(而屍體被運入香港)的突然、非自然或可疑死亡事件,進行死因研訊。

  除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時死亡,或律政司司長作出要求外,死因裁判官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死因研訊,或是否需要陪審團一同研訊。如屬在受官方看管時死亡,則必須會同陪審團研訊。

  進行死因研訊的主要目的,在於找出死亡事件的原因及有關情況。死因裁判官或陪審團可在適當時候作出建議,以防止類似的死亡事件再發生。

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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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法庭負責聆訊兒童(14歲以下)及青少年(14至16歲)被控的案件,殺人控罪則除外。年齡未滿10歲的兒童,獲豁免刑事責任。

  凡年齡在18歲或以下的青少年,如在成長中並未獲得應有的輔導或照料,有關人士可向少年法庭申請保護及監管令,加以督促。

  少年法庭的裁判官會以簡易詞彙向有關的兒童或少年解釋控罪。若有需要,裁判官會向其提供協助。裁判官在判刑前會參考有關報告。傳媒於報導少年法庭的審訊程序時不得披露被告的身分。

  現有的少年法庭設於東區、九龍城、荃灣、粉嶺及屯門裁判法院。

土地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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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審裁處的其中一項重要職能是裁決業主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或普通法而提出收回處所的申請。在這類申請中,審裁處除了可作出收回管有權的命令外,還有權頒令繳付租金、中間收益和根據租賃到期應繳的任何其他款項,及處置租客遺留在有關處所的任何財物。

  審裁處另一項經常行使的司法管轄權是裁決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爭議,例如對《物業管理條例》(第344章)及公契的解釋和執行、管理委員會的委任和解散、召開業主大會及委任管理人。

  任何人士,其土地因公共發展而被強制收回或減值,審裁處有權裁決政府應對其作出補償的金額。物業的多數份數擁有人亦可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向審裁處申請頒令售賣土地以作重新發展用途。

  審裁處亦有上訴管轄權,處理(i)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所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ii)不服地政總署署長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所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及(iii)不服房屋署署長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所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在行使其司法管轄權時,審裁處具有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同等的權力去判予補救和濟助,不論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補救和濟助,訴訟當事人可以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亦可親自出庭應訊。

  審裁處由一名庭長,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一名法官,由區域法院法官擔任,及兩名本身是測量師的成員所組成。

勞資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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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1973年設立的勞資審裁處提供快捷、廉宜及不拘形式的程序,以解決勞資糾紛,處理違反僱傭合約的索償,包括代通知金、欠薪、法定假期薪金、年假薪金、疾病津貼、產假薪金、花紅/雙薪、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申索人也可申請復職或再次聘用,以及索取補償金或終止僱傭金的命令。

  聆訊由一位審裁官主持,大多以粵語進行。訴訟雙方不得由律師代表。任何一方如不服裁決,可就法律觀點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審裁處現有五位全職審裁官,包括一位主任審裁官。審裁處現設於九龍油麻地加士居道36號。

小額錢債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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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錢債審裁處於1976年設立,專門處理因合約問題或侵權行為引起的金錢申索,涉及的款額不超過50,000元。

  聆訊不拘形式,通常以粵語進行。訴訟雙方不得聘用律師出庭,但如獲法庭許可,則可授權與訴訟雙方有緊密關係及完全熟悉案情的其他人士(律師除外)代表其出庭。任何一方如不服裁決,可就法律觀點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審裁處現有四位全職審裁官,包括一位主任審裁官。審裁處現設於灣仔法院大樓。

淫褻物品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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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於1987年實施。該條例就淫褻物品審裁處的設立作出規定。

  審裁處的職責主要分兩方面:一、將獲授權的公職人員、作者、印刷商、製造商、出版人、發行商或版權所有人等提交的物品審裁分類;二、在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中,若出現淫褻或不雅的爭議,審裁處具專有審裁權。

  審裁處由一位全職裁判官及不少於兩位的審裁委員組成,審裁委員來自社會各階層。審裁處設於東區法院大樓。

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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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委任法官及司法人員。該委員會為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由法官、法律界專業人士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組成。

  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委任均視乎其司法質素及專業才能,除本港外,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招聘。

 

本作品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處所出版的香港便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声明:“香港便覽所有資料可隨意摘錄,毋須註明引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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