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便覽/法律制度

香港便覽
法律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處
2014年11月
本作品收錄於《香港便覽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牢牢建基於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精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基本法》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訂下憲制框架。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依歸,並由多條本地法例作補充,與中國內地的制度截然不同。香港現行的法例可在互聯網上閱覽(網址:www.legislation.gov.hk)。

香港特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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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區目前實施的法律包括:

  1. 《基本法》;
  2. 《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
  3. 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及衡平法,小部分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違反《基本法》的除外;及
  4. 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與防務、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區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可以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目前有12條全國性法律列於《基本法》附件三。

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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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建立於司法獨立的基礎上,司法人員在執行司法職責時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影響。

  香港的法院是由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分為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審裁處、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組成。

律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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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由五個專責法律工作的科別組成。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長是行政會議的成員,亦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並負有對本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

  法律政策科及律政司司長辦公室提供各項專業服務,以支援律政司司長執行職責,並就政府正在考慮的所有法律政策事宜提供資料。該科亦就司法、法律制度、法律專業、人權、《基本法》,政制發展及選舉事務及中國內地法律等問題,提供意見。負責為法律改革委員會進行各項研究並擔任秘書工作的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亦隸屬法律政策科。

  民事法律科負責向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見、草擬商業合約及專營權文件,並代政府進行民事訴訟、仲裁及調停事宜。

  法律草擬科負責以中英文草擬所有由政府建議的法例,並在立法過程中向決策局提供專業協助。該科亦負責編訂《香港法例》,以及維持一個可透過互聯網查閱的法例資料庫。於2014年10月,法律草擬科正在建立另一個法例資料庫,新資料庫將具有法律地位。

  刑事檢控科的其中一個重要職能是作出檢控決定,包括是否提出檢控,及若提出檢控的話,決定控罪的內容和選定審訊法庭。科內律師向執法機關就檢控相關事宜提供法律意見,負責出庭檢控,並處理大部分的刑事上訴案件(包括在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

  國際法律科負責向政府提供有關國際公法的法律意見。科內律師也參與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洽談協議的工作,並處理外地或香港特區提出的國際司法合作請求。

法律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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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課題,並擬備報告書。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法律學者、執業律師及社會賢達。

  委員會先後發表的報告書,課題廣泛,包括商業仲裁、資料保護、離婚、售賣貨品和提供服務、無力償債、欺詐行為、法例釋義、持久授權書、一罪兩審及集體訴訟等。多份報告書的全部或部分建議已付諸實行。委員會目前研究的專題計有:性罪行檢討、逆權管有、導致或任由兒童死亡個案、檔案法、公開資料及由第三方資助仲裁等。

法律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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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4年9月,香港有1,294名執業大律師、8,123名執業律師和825家本地律師行。另有79家外地律師行、1,340名註冊外地律師,以及由香港的外地律師行和本地律師行組成的36個註冊聯營團體。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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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署署長負責執行法律援助計劃。凡合乎資格的申請人,均可獲該署委派律師予以協助,收費方面則視乎受助人的經濟狀況而定。

民事訴訟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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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援助範圍包括在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以及在終審法院進行的民事訴訟。此外,亦包括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的法律程序,以及為維護社會公義而需要給予法援的死因裁判法庭案件。

  申請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須同時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才符合獲得法律援助的資格。經濟審查方面,申請人的財務資源總值不超過269,620元,便符合資格。如申請人年屆60歲,在計算其可動用資產時,不論其就業狀況如何,均可在其儲蓄中減除一筆相等於上述財務資格限額的款項。申請人可登入法律援助署的網頁www.lad.gov.hk,使用經濟審查計算程式評估本身是否符合資格申請法援。如案件屬因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而引起爭論且有充分理據者,則法律援助署署長可以免除財務資源上限的規定。案情審查方面,法律援助署署長必須信納申請人具備充分理由在該宗民事訴訟案中提出起訴或抗辯。任何人士如不滿法律援助署署長的決定,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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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援助範圍包括在裁判法院進行的交付審判程序、在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案件。

  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審查規定與民事訴訟相同。為維護司法公正起見,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法定的限額,法律援助署署長仍可批准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不過,對於刑事上訴案件,申請人必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具備充分的上訴理由和上訴有合理勝算,才會獲批法律援助。

  即使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申請人的申請,但假如申請人能通過經濟審查,則可由法官批准給予法律援助。凡涉及謀殺、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盜行為的控罪的案件,申請人可向法官申請法律援助,無須接受經濟審查及支付分擔費。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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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項計劃為財務資源超出法律援助計劃上限(即269,620元),但低於1,348,100元的中產階層人士提供法律協助。計劃適用於索償額超過六萬元的人身傷害或死亡申索;11個專業的專業疏忽申索,包括醫生、牙醫、律師、執業會計師、註冊建築師、註冊專業工程師、註冊專業測量師、註冊專業規劃師、認可土地測量師、註冊園境師及地產代理;保險人或其中介人在銷售個人保險產品時涉及疏忽的申索;以及就售賣已落成或未落成一手住宅物業而向賣方提出的金錢申索。此外,亦適用於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以及為針對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索償額不限。

當值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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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值律師服務執委會由香港律師會與香港大律師公會的代表和業外人士擔任成員,管理及執行的五項法律輔助計劃。全部計劃均由政府資助。

  「當值律師計劃」以酬勞方式聘請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在裁判法院及少年法庭當值。這項計劃為所有年齡在16歲以下的少年被告,及大部分於裁判法院被檢控而無能力聘請私人律師代表出庭的成年人被告,提供代表出庭的服務。如獲當值律師出庭代辯,被告須繳付500元手續費。2013年,獲當值律師計劃提供代辯服務的被告人共達2,297名。

  有1,000多位義務律師參與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在九個夜間中心每星期共提供12次服務。2013年,經該計劃處理的個案有6,621宗。該計劃的申請人無須通過經濟審查。

  此外,亦設有一項免費「電話法律諮詢計劃」。該項諮詢服務設有八條24小時服務的電話熱線,就80項法律資訊提供粵語、普通話及英語錄音講解服務,並設有網上文字版。2013年,該熱線曾為20,229個諮詢個案提供服務,而網上版的點擊率則為356,297次。

  「照顧或保護聆訊計劃」涵蓋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節的照顧或保護聆訊,為被羈留或有可能被羈留而失卻自由的兒童或少年提供法律代表。2013年,每月平均服務人數約為110人。

  「酷刑聲請計劃」為依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條文3作出聲請的合資格人士提供法律輔助。截至2013年,該計劃共處理了5,599個案。

民政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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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務局於2013年3月推出「為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提供法律意見試驗計劃」,就程序事宜提供法律意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如:(a)已在區域法院或更高法院提出訴訟或是訴訟一方;(b)未有獲得法律援助;及(c)符合試驗計劃入息資格限額(每月收入五萬元或每年收入60萬元),即合資格向計劃提出申請尋求協助。

土地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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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註冊處負責按照《土地註冊條例》的規定,為影響土地的文件辦理註冊,及為市民和政府部門提供查閱土地登記冊及有關紀錄的服務。土地註冊處亦負責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為業主立案法團辦理註冊,以及提供查閱業主立案法團於土地註冊處存檔文件的服務。

  已制定的《土地業權條例》(《條例》)旨在以新的業權註冊制度取代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讓業權能更清晰明確並簡化物業轉易程序。但新制度仍有待完成《條例》的全面覆檢及作出修訂建議,並草擬修訂《條例》草案及待其通過後才會正式施行。有關的《條例》覆檢工作及修訂《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在同步進行中,並正諮詢主要持份者就有關修訂建議的意見。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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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是地政總署其中一個辦事處,負責就與土地有關的事宜及條例,向地政總署的地政處提供法律意見。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負責草擬和擬定政府批地及修訂土地契約所需的文件。此外,在政府依據法定權力徵收私人土地及發放補償予有關業權人的過程中,該處須負責擬備與收地及補償有關的文件。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按照地政總署的「同意方案」,審批由發展商提出的預售未建成樓宇同意書申請。該處並審批發展商按照土地契約規定提交的大廈公契。

  此外,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在財政司司長法團為無續期條款的契約續期,以及在買賣財政司司長法團物業時,也會提供業權轉易服務。該處根據《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處理分攤地價及地稅的申請。該處也負責追討市區物業欠繳的地租(《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所指的地租除外)。

公司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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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註冊處負責實施及執行《公司條例》與相關法例的規定。該處的主要職能是為本地及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以外成立而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公司)辦理註冊;為該處執行的各項條例所規定提交的法定申報表及文件辦理登記事宜;為公眾提供服務以查閱並取得法定登記冊所載的公司資料;撤銷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的註冊;並就與公司法和相關法例相關的政策、規管及立法事宜、企業管治,以及其他關乎商界的事項向政府提供意見。公司註冊處曾積極參與新《公司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草擬及立法工作,而新條例已於2014年3月3日開始實施。該處並為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提供秘書處服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就修訂《公司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及相關法例向政府當局提供意見,確保該等條例符合不斷轉變的營商需要。

破產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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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破產管理署署長獲法院或債權人委任,會負責妥善管理那些經法院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載的清盤條文頒令清盤的公司的資產,以及那些經法院根據《破產條例》宣布破產的個別人士或合夥人的資產。

知識產權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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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署是負責知識產權保護事宜的主要部門。該署就知識產權的政策和法例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提供專業政策意見,並向其他政府部門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民事法律意見。此外,知識產權署負責商標、專利和外觀設計註冊處的運作,亦就相關註冊事宜進行準司法聆訊的工作。知識產權署為版權特許機構註冊。另該署負責推廣知識產權署公民教育和促進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發展。

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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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在對外事務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權。香港特區按需要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締結了220多項雙邊協定;此外,有超過250項多邊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

  香港特區以「中國香港」的名義自行參加不以國家為成員單位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和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等。

  香港特區政府的代表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參加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活動和其他只限以國家為成員單位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本作品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處所出版的香港便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声明:“香港便覽所有資料可隨意摘錄,毋須註明引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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