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振龙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马振龙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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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龙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82)沪检分诉字第64号

被告人马振龙,男,四十二岁,江苏省泰兴县人。原是上海搪瓷机修厂工人。 “文化大革命”中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委员、市总工会常委、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局委员会副书记。因犯反革命罪,由上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已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确认:被告人马振龙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重要骨干。“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的指挥下,积极参与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动武装叛乱等犯罪活动,妄图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使上海人民遭受严重灾难,给国家造成严重危害。

被告人马振龙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一九七六年十月八日,徐景贤、王秀珍等人,获悉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后,决定发动武装叛乱。当晚,马振龙参加了王秀珍在二号指挥点(市民兵指挥部)召集的策动武装叛乱会议,和王秀珍、陈阿大、叶昌明、黄金海、施尚英等人共同策划,设立“民兵”秘密指挥点,轻工业局生产的枪支、弹药不交给部队,留作武装叛乱用。会上,马振龙表示“坚决不当投降派”,决心“对着干”。

十二日下午,马振龙和陈阿大、叶昌明、黄金海、戴立清等人,在市工人文化宫密谋决定,由黄金海、戴立清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纺织厂设立秘密联络点,主持起草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十月十二日晚,马振龙参加了冯国柱、王少庸、张敬标、黄涛等人召集的会议,继续密谋武装叛乱,共同策划停产罢工、游行示威等叛乱活动。会上,马振龙对朱永嘉等人提出的“还我江青”、“还我春桥”、 “还我文元”、 “还我洪文”的反革命口号和发布“告全市、全国人民书”等主张,表示支持。马振龙还说:我要干的决心下定了,拼了命也要干,丢了脑袋也要干。十三日凌晨,马振龙和陈阿大、叶昌明、黄金海、戴立清等人,又在市总工会密谋决定,分批向区、县、局工会负责人进行反革命煽动。会后,马振龙立即指使轻工业局工会负责人,在区、县、局工会负责人会议上带头发言,进行煽动,提出要市总工会带领他们搞武装叛乱。十三日中午,马振龙和叶昌明、黄金海等人,共同审定了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二十一条。下午,马振龙又和戴立清到江南造船厂“民兵”秘密指挥点,继续策动武装叛乱。

九日至十三日,马振龙多次向原轻工业局党委副书记李光达等人进行反革命煽动,并在轻工业局系统进行了武装叛乱的具体部署。十三日上午,马振龙亲自向轻工业局各组室和公司的部分负责人,再次进行反革命煽动,宣称要“血战到底”,威胁说:“谁当叛徒,我就干掉谁”。在马振龙的直接指挥下,李光达等人先后向轻工业局下属一百零二个单位进行了反革命煽动,扣留了应该交给部队的枪支一千七百三十九支,弹药六百二十四万余发;设立了一、二线秘密指挥点;增领了自动步枪二十支、子弹六千发,部署“民兵”准备好枪支、弹药,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定了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二十条;调集了宣传车五辆,高音广播设备五套,汽车牌照七副,汽油票一千四百公升,自行车二十辆,手电筒二百只,电池九箱,桅灯二百一十六只,火柴一千盒,压缩饼干一吨等大批物资,进入临战状态。

十月十二日、十三日,马振龙多次向原上海第十七棉纺织厂负责人进行反革命煽动,布置他们加强“民兵”值班,煽动组织工人罢工,建立秘密联络点。由于中央采取了有力措施和上海军民的坚决斗争,及时制止了他们的犯罪活动。

二、一九七六年,马振龙策应江青一伙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图谋最终颠覆政府的反革命活动。同年二月至三月,马振龙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是“右倾翻案风的总根子,复辟势力的总代表,还乡团的总团长”。煽动打倒以邓小平为代表的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

被告人马振龙所犯的严重罪行,有干部、群众的检举,同案人的供述,有查获大量的书证、物证,完全证明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被告人马振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特依法提起公诉,请予惩处。

此致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余源浩

    吴国璋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2)沪中刑宇第376号

公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余源浩、吴国璋。

被告人:马振龙,男,现年四十二岁,汉族,江苏省泰兴县人。原是上海搪瓷机修厂工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任中共上海市轻工业局委员会副书记、市总工会常务委员。家住本市长乐路一一三一弄一号一〇四室。现在押。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就被告人马振龙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一案,于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七月二十八日至八月二十三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庭对被告人马振龙反革命一案业经审理终结,查明犯罪事实如下:

一九七六年十月,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后,徐景贤、王秀珍决定发动武装叛乱。十月八日晚,被告人马振龙积极参与王秀珍策划的武装叛乱活动,共谋设立秘密指挥点、扣留轻工业系统为部队生产的枪支弹药供武装叛乱使用。十二日,马振龙参与叶昌明、陈阿大等在市工人文化宫密谋,决定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纺织厂设立秘密联络点,制定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和进行反革命煽动;晚上,又参与冯国柱、王少庸、张敬标、黄涛继续策划武装叛乱活动,竭力表示反革命决心。十三日,马振龙与叶昌明、陈阿大等在市总工会策划决定向区、县、局工会负责人进行反革命煽动,并伙同戴立清到江南造船厂“民兵”指挥点,要拉出“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活动。

十月九日至十三日,被告人马振龙煽动市轻工业局组、室和部分公司负责人要“血战到底”,公然声称“谁当叛徒我就干掉谁”,并指使他们向轻工业局所属一百多个单位进行了反革命煽动。经马振龙部署,在轻工业局调动了“民兵”昼夜值班待命,扣留轻工业系统生产该上交部队的枪支一千七百三十九支、子弹六百二十四万余发,设立了一、二线秘密指挥点,制定了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调集了广播宣传器材、交通工具、照明设备和食品等大量物资。至此,武装叛乱进入临战状态。马振龙还多次对原上海第十七棉纺织厂负责人进行反革命煽动,指使他们要在厂内设立联络点、组织工人罢工等。由于党中央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全市军民的坚决斗争,他们的武装叛乱终未得逞。

被告人马振龙于一九七六年二三月间,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新的动乱,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是“复辟势力的总代表”、“还乡团的总团长”,图谋最终颠覆政府。

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和查获的书证、物证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庭审中,被告人马振龙供认了部分事实,但拒不认罪。

本庭确认:被告人马振龙,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王洪文策动的上海武装叛乱,是在轻工业局进行武装叛乱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骨干。马振龙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和策动武装叛乱罪,严重危害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以及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考虑到马振龙庭审中在大量证据面前,仍进行抵赖,拒不认罪。据此,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马振龙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邵和云

人民陪审员 黄擎宇

人民陪审员 应 华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殷蓉蓉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