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洲先生全集/附錄卷四
世系
编辑金氏。系出新羅王姓。以其故都慶州。仍貫焉。
一世諱仁琯。高麗文科壯元。檢校太子太師。
二世諱則麗。殿中內給事。
三世諱匹匀。〈匀字。本有金邊。〉衛尉寺注簿。
四世諱貞裕。都監判官。
五世諱宗誠。〈誠。一作成。〉禮賓省丞。
六世諱裔。閤門祗候。
七世諱英伯。奉常大夫三司副使。〈生三子。珸,玳。牧使。戭。宰臣。〉
八世諱珸。通禮門副使知製誥。本朝贈禮曹參議,知製敎。
配一直孫氏。父判三司事,福川府院君,靖平公洪亮。〈生二子。子汀。工曹典書。子粹。〉
九世諱自粹。〈舊諱。子粹。字純仲。號桑村。〉生員,文科俱魁。忠淸道都觀察使。安東。有旌孝碑。我朝受命。屢徵以大司憲,刑曹判書。竝不起。及至督迫。遂自決。以明不事二姓之義。
配安東權氏。父郞將隨。〈生一子根。〉
十世諱根。奉列大夫平壤府少尹贈兵曹判書。
配密陽朴氏。父檢漢城府尹天貴。〈生一子。永洠。判官。〉
繼配牛峯李氏。父兵曹參判淳。〈生三子。永源,永湔。司丞。永濡。文科知中樞府事,恭平公。〉
十一世諱永源。善筆法。兵曹佐郞贈戶曹參議。
配三陟金氏。父判官啓。〈生四子。僖,偁。府使贈參判。信。判官贈左通禮。任。牧使。第靖國勳。贈鷄城君。〉
十二世諱僖。長湍府使贈都承旨。
配完山李氏。父謹寧君僖懿公襛。〈生二子良彥,良秀〉
十三世諱良秀。公山判官。
配固城李氏。父府使儀。
繼配商山黃氏。父贈參議碩卿。〈取靑松公第三子堧。爲嗣。〉
○諱良彥。〈字士贇〉進士。錄靖國原從功。靑松府使。
配豐德張氏。父參軍璿。〈生四子。墩。宣務郞。垓。參奉。堧。出系。坡。〉
十四世諱堧。〈字叔平〉武科。以瑞興府使。討平林居正亂。至安州牧使。
配完山李氏。父岐山副守櫧。〈生二子。好尹,好說。參奉。〉
十五世諱好尹。〈字大任〉宣務郞贈左承旨。
配全州李氏。父文科牧使賢讜。
繼配羅州朴氏。父司評謹。〈生一子。積。〉
十六世諱積。〈字善餘。號丹丘子。〉生員安奇道察訪。及光海政亂。潔身長歸于瑞山。仁祖反正。除官。不就。贈吏曹參判。
配和順崔氏。父左尹遠。〈生五子。弘翼。連山縣監。丙子。殉節。旌忠。贈吏判。諡忠愍。弘亮。將仕郞。弘遇。有文名早夭。弘弼。內侍敎官贈吏議。弘郁。〉
十七世諱弘郁。〈字文叔號鶴洲〉是爲先生。事實詳見年譜。
十八世
世珍。金井道察訪贈左贊成。〈子。斗星,斗井,斗奎,斗壁。庶子。斗箕。〉
季珍。黃澗縣監贈吏曹判書。〈子。斗光。〉
十九世
斗星。生員贈領議政。〈子。興慶,愼慶,寅慶。〉
斗井。生員贈吏曹參判。〈子。麟慶,龍慶。〉
斗奎。狼川縣監。〈子。潤慶,濬慶,淳慶。庶子。添慶。〉
斗壁。永柔縣令贈司僕寺正。〈子。履慶,趾慶,起慶,致慶,喜慶。〉
斗光。贈左贊成。〈子。運慶,選慶。〉
斗箕。僉知中樞府事。〈系子。憲慶。子。愿慶。〉
二十世
興慶。生員文科。錄揚武原從功。領議政。諡靖獻。〈子。漢楨,漢佐出系愼慶后。漢佑,漢藎。〉
愼慶。〈系子。漢佐。〉
寅慶。廣興倉副奉事贈吏曹參議。〈子。漢翊。〉
麟慶。生員。金堤郡守。〈子。漢傑。〉
龍慶。生員文科。開城府留守贈吏曹判書。〈子。漢喆,漢說。〉
潤慶。〈系子。漢震。〉
濬慶。生員。〈子。漢震出系潤慶后。漢復,漢謙。〉
淳慶永春縣監壽僉知中樞府事〈子。漢亮,漢述。庶子。漢達,漢龝,漢永。〉
履慶。〈子。漢吉。〉
趾慶。進士。義興縣監。〈子。漢泰。〉
起慶。安峽縣監。〈系子。漢卨。〉
致慶。進士。沔川郡守。〈子。漢訥,漢卨出系起慶后。〉
喜慶。生員,進士。日川郡守。〈子。漢晧,漢厚。〉
運慶贈左贊成〈子。漢禧,漢祿,漢祚。〉
選慶。戶曹參議贈領議政。〈子。漢耇,漢耆,漢老。〉
添慶。折衝將軍。〈子。漢衡。〉
憲慶。忠壯衛將。〈子。漢胤,漢瑾,漢珣。〉
愿慶。西林僉使。〈子。漢倫,漢仁,漢修,漢健。〉
二十一世
漢楨。延安府使贈吏曹判書。〈子。泰柱文化縣令贈左贊成。恒柱。出系漢翊后。頤柱。出系漢藎后。健柱。新溪縣令。壽僉中樞。〉
漢佑。江華府經歷。〈子。謙柱。進士戶曹佐郞。履柱。〉
漢藎。月城尉。諡貞孝。〈系子。頤柱。生員文科。右參贊贈左贊成。諡靖憲。〉
漢佐。生員。戶曹佐郞。〈子。復柱通德郞。晉柱。進士。鴻山縣監。師柱。高靈縣監。〉
漢翊。贈吏曹參判。〈系子。恒柱。進士。同敦寧。〉
漢傑。通德郞。〈子。胤柱。進士。〉
漢喆。進士。文科重試壯元。右參贊。諡孝簡。〈子。元柱。生員。刑曹正郞。文柱。進士。文義縣令。仁柱。生員。韓山郡守。〉
漢說。進士。〈子。命柱。通德郞。〉
漢震。通德郞。〈子。應柱。監察。〉
漢復。〈系子。學柱。〉
漢謙。通德郞。〈子。學柱。出系漢復后。徽柱。武科。江東縣監。惠柱。〉
漢亮。生員。〈子。一柱。〉
漢述。生員。〈子。國柱。〉
漢吉。龍潭縣令〈子。尙柱。通德郞。景柱。庶子。秉柱,洪柱。〉
漢泰贈戶曹參判。〈子。顯柱,東柱,海柱。武科。北兵使。定柱,晦柱。〉
漢卨。〈子。翬柱羲柱峻柱。〉
漢訥。進土。繕工監副奉事。〈子。箕柱,奎柱,台柱,範柱,正柱。〉
漢皓。通德郞。〈系子。坦柱。〉
漢厚。〈子。坦柱。出系漢皓后。山柱。〉
漢禧。進士贈吏曹判書。〈子。獻柱。平壤庶尹。勉柱。文科閣臣左參贊。華柱。出系漢祚后。〉
漢祿。洗馬贈領議政。〈子。觀柱。文科右議政。日柱。逸戶曹參議。象柱。庶子。弼柱,烈柱,澈柱。〉
漢祚。〈系子。華柱。洪川縣監。〉
漢耇。領敦寧,鼇興府院君贈領議政諡忠憲。〈子。龜柱。文科戶曹參判贈吏曹判書。麟柱。平市署令。〉
漢耆。文科。判義禁府事。〈子。龍柱。進士。行承旨。庶子。益柱。將仕郞。〉
漢老。進士,文科。工曹判書。〈子。駿柱驥柱。〉
漢達。武科護軍。
漢龝。〈子。晶柱,晟柱,暹柱,勖柱。〉
漢永。〈子。昇柱,能柱。〉
漢衡。〈子。敏柱,殷柱,敦柱,俊柱。〉
漢胤。〈子。豐柱,養柱。〉
漢瑾。
漢珣。
漢倫。武科。〈子。善柱,英柱。進士。〉
漢仁。〈子。光柱。〉
漢修。〈子。晩柱,錫柱出系漢健后。〉
漢健。武科中軍。〈系子。錫柱。子。衡柱。〉
年譜上
编辑壬寅。大明神宗皇帝萬曆三十年。〈國朝宣祖大王三十五年。〉
夏五月丁卯。〈六日丑時〉先生生于京城南部薰陶坊苧廛洞。
癸卯三十一年。先生二歲。
甲辰三十二年。先生三歲。
乙巳三十三年。先生四歲。
李文忠公〈廷龜〉見先生與群兒嬉遊。顧謂察訪公曰。此兒氣像出類。可謂鷄群之鳳。他日當爲大器也。
丙午三十四年。先生五歲。
夏四月三日。遭祖母朴夫人喪。
丁未三十五年。先生六歲。
戊申三十六年。先生七歲。
己酉三十七年。〈光海君元年〉先生八歲。
始受學。
纔學字。便能推演作句。人咸異之。
庚戌三十八年。先生九歲。
辛亥三十九年。先生十歲。
壬子四十年。先生十一歲。
癸丑四十一年。先生十二歲。
甲寅四十二年。先生十三歲。
乙卯四十三年。先生十四歲。
丙辰四十四年。先生十五歲。
自就學勤於誦讀。文理日進。至是。已博通經史。
丁巳四十五年。先生十六歲。
戊午四十六年。先生十七歲。
夏閏四月二十六日。聘夫人吳氏。〈籍同福。〉兵曹參議諱靖女也。
受業于吳文肅公。
吳公諱億齡。夫人之王父也。
陪察訪公。歸瑞山。
己未四十七年。先生十八歲。
庚申四十八年。先生十九歲。
辛酉熹宗皇帝天啓元年。先生二十歲。
春閏二月六日。長男世珍生。
壬戌二年。先生二十一歲。
癸亥三年。〈仁祖大王元年〉先生二十二歲。
秋八月。中增廣進士。仍罷榜。
先生參司馬試第三名。以考試不謹。罪試官。時持平任叔英。欲因此痛革昏朝鬻科之弊。力請罷榜。上從之。
冬十月。俱中生員,進士初試。
罷榜後。復設也。
甲子四年。先生二十三歲。
秋八月。復中生員,進士覆試。
九月八日。遭仲氏將仕郞公喪。
時察訪公在大橋村。先生榮覲之行。未及到門。路聞仲氏凶音。
乙丑五年。先生二十四歲。同吳夫人入住京第。
丙寅六年。先生二十五歲。
丁卯七年。先生二十六歲。春。挈家還瑞山。
戊辰毅宗皇帝崇禎元年。先生二十七歲。
己巳二年。先生二十八歲。
庚午三年。先生二十九歲。中別試文科初試。
辛未四年。先生三十歲。除獻陵參奉。不就。
壬申五年。先生三十一歲。
癸酉六年。先生三十二歲。
甲戌七年。先生三十三歲。
乙亥八年。先生三十四歲。
春。同吳夫人復入京第。
冬十月二十七日。擢增廣殿試乙科第七人。
去月。中初試第二人。是月。中會試一等。
丙子九年。先生三十五歲。
春。補承文院權知副正字。
夏。被翰薦。
六月十七日。拜藝文館檢閱。
秋八月十日。復拜檢閱。祗承別諭。
時先生在鄕廬。上下諭曰。當此逐日開筵。每以兼春秋入直。事涉苟簡。爾其斯速乘馹上來。
九月十九日。拜世子侍講院兼說書。
〈取考翰苑先生案。六月。以檢閱兼說書。而敎旨書九月。抑復除耶。〉
冬十二月六日。次男生。〈六歲而夭。〉
十三日。薦武士林恒壽等。使之禦敵。
時北虜潛師深入。邊報猝至。大駕議幸江都。先生將扈從。命家人避亂于瑞山。入坐進食。館吏來言賊兵逼畿。相臣已入對。先生投匙而起。馳詣闕中。見武士五六人容貌甚壯。大言曰。若得都監軍二三哨。當迎敵死戰。先生壯而問之。乃海西武士林恒壽等也。方爲體府軍官。而平時。相與結約誓死國事云。先生知爲壯士。卽言于體察使金瑬曰。賊已到鳳山界。以日計之。今日當抵京城。前路若無遮截之兵。大駕雖向江都。難保無事得達。卽見林恒壽等請得一隊兵。死拒於中路。何不使之依所願邀擊乎。體察口稱唯唯。而別無分部。先生遂招致恒壽等立庭中。大言曰。當此危急之際。所恃惟體察。而依違如此。國將何賴。此人自願出戰。誓死於國。其志固可尙。且沙峴以西梱臬,邑宰。不發一矢。護送賊兵。論以軍法。罪斬難貸。將亡之國。官爵顧何愛乎。若以西路梱任。預許此人。激以送之。庶可成功矣。兵判李聖求遏之。先生直欲啓達。適逢內官金光澤。使奏恒壽等事。光澤曰。無文字。何以上達乎。先生曰。第以言語上達可也。光澤曰。當以翰林金某之言上達矣。卽入達而出傳依允之敎。先生回到賓廳。傳于體察。始給恒壽等二哨軍。使之把截賊兵於要路。恒壽等因兵到沙峴。設伏于谷中。是時。虜將英固爾岱〈俗稱龍骨大〉率數十騎已過峴。其大陣追到。疑有備不敢進。留宿於弘濟院。翌日。迤取延禧宮〈一名燕姬〉前路而來。故得遲一日。
十四日。請遣崔鳴吉,李景稷於虜陣。仍扈駕于南漢。
上將幸江都。司僕提調李曙未卽辦備夫馬。先生言于兵房承旨李景曾曰。賊鋒已迫。而輿御未戒。公何不稟達大駕先發而輜重追運也。李公卽陳其意。上允之。遂以寡約先出。到水閣橋。哨騎馳報。賊已到碧蹄驛。一枝兵又截江華之路。人皆失色。上卽御崇禮門樓。定幸南漢之計。先生進曰。雖幸南漢。賊若追趕。則奈何。崔鳴吉,李景稷。曾接虜使。頗熟顏面。今若遣此兩臣。緩其兵勢。乘間發行。則庶可得達矣。上從之。大駕旋出光煕門。日暮。幸南漢山城。
十五日。進守城之論。
大駕旣至南漢。廟堂密請上微服夜出。馳入江都。是曉。氷雪塞路。上步下南門。玉趾顚傷。還入城。時賊已迫城下。而諸臣猶執前議。上色難之。諸臣退出。先生與李道長,李之恒。進曰。諸臣都知往彼之便。不慮中路之危。賊迫城下。而論議未定。衆情恟恟。以爲自上將脫身獨出。聚待闕外。不得分堞。事機汲汲。在於呼吸。而金瑬等以其家累之在江都。不量事勢。固請移幸。脫有不測之變。何以爲之。請斷自宸衷。招入體察以下諸將。堅定守城之策。以安軍心。敢言移幸者。以極律罪之。不然。非但江都不能得達。此城。亦不可守矣。語未終。上擊地而起曰。此言極是。此言極是。先生曰。然則招之使入乎。上曰。可也。先生卽出傳聖旨。促令體察以下入對。且唱言於衆曰。城中尙有數萬斛糧。可支數月。若向江都。則危急在於目前。不憂目前之憂。而憂數月之後。寧有是理。且固守此城。以待勤王之兵。則豈無解圍之望乎。諸宰無以應。先生與金瑬幷肩而入。且行且言曰。虜雖以講和爲言。其意實欲突入城中。襲取乘輿。凶狡之計。判然可見。自古雖無不亡之國。寧有不曾一戰而亡者乎。願公專意用兵。定計守城焉。瑬但唯唯。蓋其時。鳴吉還自虜陣。鼓倡和議。以解將士之心。先生奮而言之也。他日。體察語人曰。金翰林最是慷慨人云。體察旣入庭。先生趨而上殿。直欲入白。內侍拒之。先生叱退曰。此何等時。而汝輩猶膠守常規乎。仍撤面帳。使內侍。置御座于廳中。俄而。上出御。體察以下皆跪于庭。上下傳旨曰。自此勿爲他議。但講守城之策。若不能速退此賊。則體察。亦不免重律。由是。群議始定。不敢更請移幸矣。
十七日。進出戰之議。
李曙等諸宰。請對議和。先生進曰。賊有持久之勢。非爲和事也。漸出加一層之說。豈不痛哉。和之一字。勿信可也。上曰。予固不信矣。李聖求請對曰。和議已定。竊恐上心太惑也。先生復進曰。臣以摘奸事。往城上。則軍情無不激動。若令縱戰。事可爲也。鄭廣敬曰。所患者。將帥生怯。軍兵無怯矣。李曙曰。軍則無怯也。先生謂曙曰。怯者爲誰。曙不答而退。
十八日。請敎文中。添入言和者無赦之意。上許之。
文衡李文靖公〈植〉奏曰。城中士民之心。無不願戰。軍士及大小人員處。竝作敎書。諭之何如。上曰。不爲浮辭漫語製文。略而盡。以一敎書。同諭大小人可也。先生進曰。敎文中。添及言和者無赦之意。何如。上從之。
與兪說書武仲。請焚虜書。上不從。
和議大起。牢不可破。崔鳴吉謝虜書出。先生奮忿不自忍。乃與兪公〈棨〉請對曰。虜旣以詔諭爲名。其勢必將要兩聖出城。殿下其將從之耶。請停國書。親御城門。出虜書焚之。敎諭臣民以死守之義。則恢復或有可望矣。上曰。年少輩不能遠慮。致有今日之患。爾等更勿多言。當此時。先生職是簪筆。昵侍上前。有懷必達。故力主一戰之論。人服其忠正。而出降之議已定。不可爲也。
二十七日。伯氏連山公慬報至。
伯氏以連山縣監。提兵勤王。至廣州之險川。猝遇賊。力戰死之。
丁丑十年。先生三十六歲。
春二月九日。陞拜藝文館待敎。
三月三十日。扈駕還都。
夏四月十日。疏請歸覲。
葬連山公于瑞山。
連山公之卒。已至五朔。尙未得屍。先生卽往廣州陣墟。覓其遺骸而返葬。
閏四月十四日。陞拜成均館典籍。
執靮勞也。
二十一日。差江原道暗行御史。
五月十三日。拜禮曹佐郞。
二十日。移拜兵曹佐郞。
秋七月十九日。選弘文錄。
參都堂圈。
八月十六日。拜司憲府持平。
九月十七日。復拜持平。
冬十月四日。復命。拜弘文館副修撰。
自是。出入經筵十餘年。因文義勉君德。敷奏明暢。諸僚皆謂莫能及也。
十一月十一日。復拜典籍。
十二月六日。移拜司諫院正言。以親病。陳疏還鄕。
十五日。拜弘文館修撰。有召命。而以親病未復。陳疏乞遞。
戊寅十一年。先生三十七歲。
春三月三日。復拜持平。承召上京。
夏四月。長男世珍。迎婦李氏。〈副提學之恒女。〉
上陳情疏。乞縣。
爲察訪公巹禮周甲也。
秋七月十九日。拜唐津縣監。
去月親政時。湖邑有窠。銓曹不以注擬。上諭銓臣曰。金某爲親乞郡。胡不擬耶。以某所,望在唐津爲對。至是除是邑。〈先生之作宰也。臨民以仁。御吏以法。政簡而成。人畏而愛。旣去。縣民豎碑。以寓不忘之思。碑在邑底。爲風雨所磨泐。當宁戊辰。八世孫商鳳。來監是縣。建閣庇之。揭板記其事。〉
己卯十二年。先生三十八歲。
夏六月。遞歸瑞山。
因事見忤於道伯。罷歸。
庚辰十三年。先生三十九歲。
夏六月十三日。敍拜副修撰。
秋八月。差慶尙道敬差官。仍拜兼持平。
有災傷。故有是命。
冬十月二十四日。拜副校理。
十一月十八日。復命。
辛巳十四年。先生四十歲。
春正月十一日。拜持平。
二月十一日。拜修撰。
二十一日。拜副校理。
秋七月十三日。拜校理。
冬十二月二十六日。拜副修撰。
壬午十五年。先生四十一歲。
春三月一日。請暇歸覲。
去月。叔氏敎官公中司馬試。將歸榮。先生疏請同覲。上許之。
五日。祗受食物題給之恩。
上命道臣鄭良弼。題給食物。俾爲奉老之需。實曠世異渥也。先生感祝天恩。設宴飾慶。
二十七日。拜司諫院獻納。赴召。陳箋謝食物之賜。
秋八月十三日。拜司憲府掌令。
冬十月十一日。拜副修撰。
十二月十一日。丁崔夫人憂。
啜粥三月。喪制一從家禮。翌年二月二十日。行葬禮于瑞山大山墨水池壬坐原。
癸未十六年。先生四十二歲。
冬十二月二十日。孫男斗星生。〈世珍長子。〉
甲申十七年。先生四十三歲。
夏六月。聞崇禎皇帝殉社稷。
乙酉崇禎紀元後十八年。先生四十四歲。
春二月三十日。拜修撰。
三月。服闋。赴召。陳箚請召見金尙憲。贈鄭蘊諡。
時金文正先生拘虜六年。抗節而還。過闕陳疏。上不報。亦不召見。鄭文簡公已卒。而無褒贈。先生上箚曰。丙子禍亂。前史所無。一時權宜之策。雖出於不得已。萬古守常之論。固不當泯滅。其時一城之人。孰無同死之心。而慷慨激烈。終始不撓者。獨金尙憲,鄭蘊而已。伯夷叩馬之諫。何損於周武之盛德。而薄俗媢善。鼓唱異說。中以奇法。倘非聖明恕察。則何能免重典乎。世道至此。良可寒心。鄭蘊終身退伏。沒於田廬。而未有別賻褒贈之擧。固是聖朝之欠事。而金尙憲又遭意外之變。拘囚六年。艱苦萬狀。抗節不屈。雖蘇武之北海。洪皓之冷山。無以過此。生還故國。實出天幸。而尺疏緘辭。竟阻恩批。待命城外。落莫而歸。臣不勝痛惜焉。且鄭蘊立節昏朝。綱常是賴。不應死而泯沒。伏願殿下待遇之恩。均沾存沒。死者。贈之以諡。生者。待之以禮。議下太常。以賁泉塗。特降召命。開示誠心。則溫言一頒於下。而令譽終歸於上也。
夏六月二十一日。拜吏曹佐郞。
秋八月二日。拜副校理。
冬十月。謝官還鄕。
時賊臣金自點當權用事。勢焰薰灼。先生心常痛之。自點欲交歡先生。送人問候。殆無虛日。而一不往謝。自點銜之。有傾陷意。先生卽以親病。棄官歸。
十二月十二日。遭叔氏敎官公喪。
察訪公時在大耋。先生恐其痛悼致損。終始隱祕。出經喪事。入奉晨昏。哀慽之容。不現於色。夜則枕席有涕淚處。或出遠外哭聲不聞處。哀痛無時。
丙戌十九年。先生四十五歲。
春正月十五日。拜吏曹佐郞。
十六日。丁察訪公憂。
居憂一如前喪。而哀毀踰制。幾不能保。三月十九日。行葬禮于崔夫人墓右。
三月二十七日。季男季珍生。
聞世子嬪姜氏賜死。
趙淑媛寵專掖庭。其女爲自點孫世龍妻。於是相與締結。恣行威福。趙怨姜嬪。誣以禁中咀呪。御饍置毒事。媒孼於內。自點羅織於外。熒惑宸聰。傅會成獄。是月十五日。姜嬪賜死。姜氏一門。酷被慘禍。先生歎曰。主上遭人倫罔極之變。爲臣子者。知其獄之不虛。則所當沐浴請討之不暇。如知其不然。則亦當至誠諫諍。以回天聽。而人皆愛身而不愛君。猶謂國有人乎。
丁亥二十年。先生四十六歲。
著田制,兵制及城池論。
先生每念時政之弊。條論捄正之策。所著田制六條,兵制九條,論城池二條。大要以貢物防納爲今痼弊。必須先捄此弊。以解民生倒懸之急。然後先王九等之制。可以行之。九等行而國用足。然後九經重祿之訓。方可議之。國用足。廩祿豐。然後諸邑軍兵米布徵輸之弊。始可革之。軍無米布徵輸之勞。然後可以致詰戎之盛。可以講鑿築效死之義。如是而內修之得其道。外攘乃可論也。自擬於杜牧之罪言。郇模之三十字。所以究覈病根。隨證施藥者。譬如摑血棒痕。見之了了。嘗以爲興替補弊。可與通於理者言之。若不通於理。而徒見一切之利害。徑先着手。鮮不敗事矣。時浦渚趙公〈翼〉聞之。懇叩不已。先生遂抄若干條相示。而亦不欲煩人。蓋將有待也。
夏五月。與宋英甫,宋明甫書。勸以應召。
時兩宋文正先生。俱以臺憲被徵。辭疾不起。先生因答書勸之曰。時事之可言者。指不勝屈。而朝延無擔當國事之人。上不能匡救主失。下無以制治保民。今所謂名士大夫者。問及時務。漫不知何事。或曰。事無可爲。置之度外。國事之日非。民生之日困。職由此也。主上徵僉尊以風憲。甚盛擧也。僉尊所以不赴初命。自是克讓之美事。若至再至三而終不出。又無言以塞聖上之求。而惟以病爲辭。是尋常在外辭職者之事。非所望於僉尊也。天下萬事。孰非吾分內事。聖賢事業。自無窮也。古人尙有治世而憂者。況今時何等時也。識時務。在俊傑。僉尊旣有明體適用之學。則其所以蘊諸身而施諸事者。必有大過人者。知之而不言。其責在我。言之而不用。其責在人。僉尊安得獨專其美。自善其身而已哉。書凡屢百言。其惓惓以世道相期者。若是。
秋八月。與李士深書。勉以進言。
時完南李公〈厚源。〉以元孫安胎使。到大興。有書問。先生因答書勉之。略曰。令監位尊望重。不但閉門自守而已。他日國步顚沛。其可曰吾未嘗預事。而獨得安全耶。世之恬默苟容。而自以爲得計者。其實無所知識而然也。令監則於事宜。無所不知。知之而不言。咎將誰任。此迂拙之見。所以深有望也。
戊子二十一年。先生四十七歲。
夏四月。服闋。
十二日。拜修撰。
六月二十二日。差宣惠廳郞廳。
秋七月十一日。拜吏曹正郞。
冬十二月六日。陞拜弘文館副應敎。
己丑二十二年。先生四十八歲。
春二月十八日。差世孫冊禮都監都廳郞。
率館僚陳箚。痛言時弊。
其略曰。當今可言之事。指不足屈。而姑以切近者言之。言路通塞。係國家興喪。而上無納諫之美。下乏敢言之風。故臺諫但毛擧細事。而稍涉攖拂。則必曰有害於身。不如不言。且殿下如聞讜直之言。則必疑其好名。聽言之道。不當如是。其言果是也。彼雖好名。悅而從之。則有益於國。如其非也。固宜斥而遠之。不但疑其好名而已。伏願殿下廣求直言。使下情畢達。是修省之第一務也。又曰。官方之淆亂。未有甚於此時。僕隷賤孼。多居字牧之任。閫帥邊將。又皆權門之私人也。惟思剝割以爲後日之地。而置國事於誰何。又曰。卽今民事。誠可哀痛。而其中貢物最爲膏肓。或有大邑物種。減少於小邑者。小邑物種。數倍於大邑者。已非畫一之法。而痼弊流傳。防納成習。雖本土至賤之產。至精之物。不敢直納。必給百倍之價。防納於私主人。又有中間牟利之輩。納賂請囑於各官。圖受其價。而減給取贏焉。若不革此弊。則雖使聖君賢相。晝夜憂勤。仁政不可行。而實惠不究於民矣。次請田制復舊。軍兵檢飭。講筵頻開。箚凡屢千言。上嘉納之。
二十一日。移拜司憲府執義。
三月八日。因辭職啓辭。陳湖西民弊。
以海邑之舟師雜役。漕軍侵督等事。陳其變通之策。
二十一日。移拜司諫院司諫。
夏四月十六日。復拜副應敎。
二十六日。復拜執義。
五月二十六日。啓請許啓妄陳大行大王徽號之罪。
時仁廟賓天。議上廟號。上命用祖字。應敎沈大孚疏論祖字之不可。禮曹參判許啓疏請諡號之上。疊加尊號。上於兩人疏批。顯示好惡。〈許啓疏。略曰。大行大王盛德偉烈。在於植綱常敍彝倫。正名分定民志。而以諡法中。無此等文字。故定諡之時。未能及焉。今此廟號字義甚盛。固知無所不包。而猶不若詳說之明且盡也。在古大業之君。必有尊號力於諡號之上。大行大王執德撝謙。曾不上號。則到今追上。恐不乖於提實稱過之意。伏願博議而講定焉。批曰。觀卿之疏。不任哀感。疏辭當令廟堂議處。〉蓋許啓不言於會議之時。而追後陳論。顯有自功之意。故先生惡其導諛之習。率僚員痛論之。請罷其職。答以群議之時。則或未之思耶。不無可恕之道。不許。再啓而又不允。三啓曰。臣等論許啓情態可惡。觀其用意。但爲容悅之計。殿下於嗣服之初。當褒賞讜直。以開不諱之門。而惟遜言是受。不示顯絶之意。則竊恐諛佞之風。將不可遏也。臣等力爭。非爲一許啓也。請勿留難。上始從之。
六月一日。陳箚勉戒。兼論時弊。
兪公〈棨〉踵沈大孚。抗疏力言。上不悅。因其辭許遞。時金文敬先生〈集〉及兩宋先生。俱被徵在朝。金先生盛論議諡之失。疏入。不報。諸賢皆欲引去。自點尙據首相。淸議不行。勳臣分黨。先生極論時弊。且曰。頃日兪棨之疏。只論沈大孚疏內之意。其言則不無所見。其意則有懷必達。而及拜正言。循例辭職。則遽下遞差之命。殿下雖以因其請而允許爲敎。群下豈不知聖意之所在乎。不然。許悅辭職。與棨無異。而所答不同。何也。言路通塞。國家由之興喪。人君好惡。其效捷於影響。今當嗣服之初。賢愚邪正。各有所希冀。不當先示意向。使訑訑之色。拒人千里之外。此豈非可憂之端乎。又曰。殿下於近日待儒學之臣。迥出尋常。四方瞻聽。孰不欣聳。但聘召之勤。待遇之隆。用賢之虛文也。必聽其言。俾行其道。用賢之實事也。今殿下旣盡其文矣。亦當勉行其實。若不思聽言行道之實。徒以聘召待遇之禮。爲可以挽留。則彼所召之賢者。豈拘於虛禮。爲之久留哉。如有道不行而去者。殿下從而有厭倦之意。或不承其權輿。則此豈非可憂之端乎。又曰。朝紳分黨。已成難醫之疾。終難盡除。惟當就其中。擇用其賢且才者。而論議是非。依於公而不偏於私。則幸矣。數年以來。又有勳臣中分黨之說。所謂勳臣死亡略盡。今存者幾人。當同心一力。休戚與共。而罔念公議。徒懷私意。各立門戶。轉相猜疑。若此不已。則竊恐終致乖亂。有以壤殿下之國事也。又曰。當今耆舊。只有領府事臣金尙憲一人。而此乃三朝之柱石。國家之蓍龜。雖年老退處。殿下亦須至誠敦諭。一召不至。至再至三。而猶不置焉。則彼雖衰替。寧有不來之義乎。若使在朝。必多咨訪之益。而士氣自倍。人心翕然。豈不大有補於初政乎。若夫在謫諸兒。是殿下一家之事。想不待臣言。而必有所隱度於聖念矣。然大行大王悶兩兒之夭死。拿致宮人。治其不謹看護之罪。則是以三兒爲無罪。而必欲保全之意也。況當初視兄子猶己出之聖敎。殿下亦必感念於今日也。流移瘴海之邊。如有觸霧露而死者。則殿下雖欲悔之。而莫及矣。且先朝竄逐之臣。亦不無可恕之情。李敬輿〈元孫被謫時。以言事遠竄。〉罪名。別無重大之事。其餘李應蓍,沈𢋡,洪茂績等。〈三人。皆以姜嬪獄時。被謫。〉亦皆以言事得罪。禦魅窮荒。歲月旣久。則以先朝欽恤之仁。必有渙汗之澤。況殿下莅政之初。道揚先志。擧先朝未遑之典。何害於義乎。至於沈東龜之被謫。尤可矜憐。身爲獨子。與父相離。千里聞喪。斂葬無人。當今孝理之日。豈無惻然之念乎。霈恩終閟。人皆缺望。末言典學誠身。治國安民。此乃帝王之大孝。雖在深墨之中。大臣,近臣,草野儒士。時賜引接。講論喪禮。兼訪爲治之道。以通上下之情。則宗社幸甚。上嘉納之。疏出。一時士類莫不聳動。以爲新化初第一淸議云。
十六日。將劾金自點。因僚議不合。盛辭引避。
將劾自點。發簡於僚臺。及諫院諸員皆避。先生陳啓。略曰。領議政金自點。莫念公義之重。全爲營私之計。凌轢朝廷。叱辱搢紳。其欺負國家。縱恣無忌之狀。輿情憤鬱。莫不唾罵。公議所在。不可不論。故臣與掌令臣李晳。相議發簡。大司憲臣趙絅言。身病受由。出仕甚難。司諫臣趙贇。欲待長官之出。終未歸一。無非臣率爾發簡。言不見信之致。不可仍冒。請命遞斥臣職。時玉堂上箚曰。今日此論。雖曰非時。臺諫風采。貴在敢言。旣引避而退。請命出仕。答曰。賓天未久。遽論先朝大臣。已極不可。而況勳勞忠績。獨冠一時者乎。昨於多官引避。念待臺閣之道。循例答之。所以將見其處置也。猶有所不安者。今日之竝命出仕。實出於意慮之外。尤爲不當。金某,李晳。爲先遞差。
二十日。拜尙衣院正。
先生駁自點後。銓曹怵畏。久枳薦擬。昨日。宋尤菴先生疏曰。頃者。金某以論相臣而見遞。則該曹不敢復擬淸望。以爲或非上意。其中一人。力主公議。得擬玉堂。而殿下又靳下批。是上下相循。以滅公道也。上卽命付軍銜。是日。又有除命。
秋七月二十四日。拜副應敎。率堂僚陳箚。請允兩司之啓。兩司踵先生論。幷請削黜自點。未承允批。故先生箚請允許。
八月十五日。製進輓詞。
先生嘗擬仁祖在宥時。因機開奏。欲雪姜嬪之冤。仙馭遽昇。當製進輓詞。有口緘臣罪大之句。蓋托意深也。上付標。令政院察啓。同副承旨李一相啓曰。付標處。詳細察見。則其措語未妥。請還給改製。傳曰。不必改製。勿用可也。一相又啓曰。凡製進之文。如有未妥處。則改製以入。乃是前例。而今者勿用之敎。似欠和平。傳曰。此非泛然措語之失。顯有譏刺之意。故不用。翌日。都承旨金南重等啓曰。金某之情。斷無譏刺。請依例改製。答曰。啓辭如此。無乃予錯見之致耶。故不至於罪耳。改製事。不允。
二十五日。上陳情疏。命還給。
嚴敎連下。先生不勝惶蹙。乃上疏陳情。上曰。殊極猥濫。還出給。又敎曰。尙無臺評。予甚駭怪焉。持平洪處尹,掌令李梓相繼言。抉摘詩句。以爲罪案。恐有欠於包容之量。又自引未卽陳辨之咎。領議政李景奭筵奏曰。金某輓製。有口緘臣罪大之句。自上必以此爲罪。然豈敢有譏刺之心乎。使改而用之則大善。雖不用。亦不當深罪。上曰。覽盡九十餘張輓詞。皆無此等說。而獨此輓實意思不到處。若在予身。不必介懷。而事係先朝。故不能置之。景奭曰。只可容而受之。
二十八日。命罷職。
備忘記曰。金某之事。不可置之罷職。傳曰。洪處尹,李梓以不得及時申救爲恨。事極痛駭。竝先罷後推。李公景奭筵奏羲易咸之象。及陸贄說以進戒。
九月四日。因大臣陳箚。命敍用。
領議政李景奭箚。略曰。夫以言語詩句。爲人罪案。非聖世含弘之道。故臣於金某事。向因入侍。首陳其不必深治之意。辭不達意。嚴敎繼下。至罷兩臺臣。臣之惶恐。至此益深矣。答曰。觀卿箚辭。勤懇諄切。可不開懷聽納。以重輔弼之言乎。仍下備忘記曰。金某及洪處尹,李梓。竝敍用。或曰。李相國爲公地甚勤。不可不往謝。先生曰。李公爲國。非私吾也。何謝之有。竟不往。
冬十一月八日。復拜尙衣院正。
十二四月日。被暗行御史抄啓。
六日。發平安東道按廉之行。
先生適病寒頗劇。或勸據實祈免。答曰。臨役言病。非人臣義也。遂強扶登程。僵臥店舍。幸取汗得已。
庚寅二十三年。〈孝宗大王元年〉先生四十九歲。
春正月十九日。復命。
二十三日。復拜尙衣院正。兼世子侍講院輔德。
二月十八日。移拜副應敎。仍兼輔德。
三月。因淸八使出來事。幾陷大禍而免。
先生首劾自點。兩宋先生相繼彈駁。竄于興陽。自點不勝憤毒。必欲以奇禍中之。乃使其子鉽。囑首譯李馨長。宣言於虜中曰。朝鮮國王新立。引用新人。放逐舊臣。將貳於大國云。淸謂以査事。是春發送八勅。一時竝來詰罪。〈蓋彼之執言。以本國託以束憂。請修築山城。繕練兵器者。皆新進山林之所建白云。〉於是領相李景奭。文衡趙絅。被執詣灣上。鉤問甚急。李公曰。國王方在亮闇中。未有命戒。大小事務。皆決於廟堂。吾以首相。皆自主管。而非主上之所知云。淸使大怒。事將不測。爲先生憂之者。以爲公最爲自點所忤。將不免於禍。或有勸以遠逃避之者。或有勸以行賂免之者。先生笑曰。苟免以生。反不如死之爲安。吾不忍爲此也。淸又使一將領兵壓境。禍氣益熾。國內恟恟。一時士類退而待變。上以爲予寧以身當之。實不忍士類之死。遣麟坪大君。極力周旋。彼亦知情實無他。事遂已。
夏四月一日。拜議政府檢詳。
二日。陞拜議政府舍人。
六月一日。陞拜應敎。
二十二日。拜副應敎。
二十四日。復拜舍人。
秋七月。差實錄都廳郞。
冬十月十八日。遞兼輔德。
辛卯二十四年。先生五十歲。
春正月二十二日。拜掌樂院正。
三月四日。第一孫斗井生。
七日。拜兼輔德。
二十五日。拜應敎。遞兼輔德。
夏五月。差祔廟都監都廳郞。
秋七月十七日。拜執義兼輔德。
二十一日。拜輔德。
八月二十七日。拜執義兼輔德。
九月七日。陞通政大夫。仍兼知製敎。
以祔廟都廳勞。陞資。
十四日。拜承政院同副承旨。
冬十月三日。拜守洪淸道觀察使。朝廷議行大同法。金文貞公〈堉〉實主之。欲先試湖西而難其人。偶見先生於闕中。語及設法本意。先生一聞其言。沛然無礙。金公大悅。遂薦先生爲湖西伯。先生下車之後。申十斗大同之令。朝議暄藉。咎先生不已。親友在林下者。亦移書責之。先生不少撓。名官爲管下者。姻友也。倡率諸守宰。爭辨累日。必欲沮之。先生始反覆曉之。終不可回。則啓罷之。於是諸邑莫敢不趨令。而謗言則滋甚矣。先生細心斟酌。隨便損益。
壬辰二十五年。先生五十一歲。
春正月。以瀓,潚事。論自上處變之道。去年冬。趙淑媛與自點凶謀狼藉。上以事係母后。〈莊烈大妃〉賜趙死。鞫自點。竝其子與孫伏法。翁主爲世龍妻者廢爲庶人。李馨長〈自點門客〉適使燕。待其還。誅之。臺諫又論世龍妻及趙之子澂,潚。不可使在輦轂之下。請置絶島。以絶奸萌。先生以爲瀓,潚。設有與知其母行凶之事。是由其母誘脅之致。其情可恕。而況以幼稚之兒。未必干預者乎。且使先王骨肉。幽憂而致死。則其有歉於聖德。爲如何哉。須置之京城近處。不與外人相接。俾有家室。以終天年可也。議及於宋文正〈尤菴〉矣。文正疏陳此意。
夏四月。承問備之命。陳疏明辨。
正言李萬雄疏曰。金某之應簡受命。特以其詳知設法之本意也。竊聞設施之間。多有失着。而反生厭避之心。以待臺評之語。公然發說於人。當初擇送之意。果安在哉。因賓對。左相金堉以誤薦自引。上曰。遞差何如。右相李時白曰。固不可輕易遞易。上曰。金某反生厭避之心。且俟臺評之發云。則置之何用。領相鄭太和曰。金某若昏劣而如此。則遞改可矣。而欲避人言。故有延拖之意。則不如仍爲責成矣。上曰。姑先推考。觀其來效可也。先生乃上疏自引。兼陳事狀曰。近日此事。爲朝紳中一大論議。紛然攻斥。衆口一同。而試問其利害。則亦不能明言。至於今日。論議愈激。至以臣奉行爲罪。愛臣者。或勸其先事色擧。憂臣者。或慮其終至顚沛。臣答曰。若於講定之初。十分商確。如其不可行。則不行可也。今旣經年熟計。斷定行之。若行之一二年。有害還罷。猶可也。未行旋停。有同兒戲。決不可爲也。且身居藩臬。受國重寄。而計較利害。私便身圖。非人臣不擇燥濕之義。吾所不爲也。只待臺評罷歸而已。想聞者失其意而誤傳。臣若有厭避之意。豈不稱病辭遞。等待不可必之臺評乎。民之不知利害。自古而然。惟上之人。察其利害。審其便否。旣定之後。堅定行之可也。朝聞一人之言。以爲可行。暮聽一人之言。又生狐疑。則作舍道傍。不幸近之。事已就緖。別無難處。而鬧端橫生。致此紛紜。臣竊悶焉。上賜溫批曰。凡事之不可偏聽。誠如是哉。不有卿疏。卿之雅意。何以知之。國家大事之已就頭緖。亦何以知之。作舍道傍之說。誠今日之藥石。可不體念焉。卿無所失。勿爲控辭。益庸欽哉。
行大同法
此法。雖與先生所著田制差異。而革私主人刀蹬之弊。大略相似。救民則一也。而栗谷先生海州一結一斗之議。亦可念也。先行此法。稍緩民力。漸次更張。亦不無其術。終不爲外議所撓。斷然行之。而私謂人曰。壬辰兵燹。兩南俱被創。湖西沿海獨全。故兩南貢物。皆移定湖右矣。朝家常有一結八斗之議。若以大同。獨行湖西。則一結十斗而不足。竝行三南。則一結五斗而有餘矣。後於筵中。上問宋時烈曰。湖西大同。民情以爲如何。對曰。玆法之行。悅之者多。蓋是好法也。先生歿後。朝廷果以大同爲病民。且患國用不足。將罷之。湖西民大擾。極陳便已。狀於備局。願加二斗得不罷。及行於兩南也。皆以十二斗爲準。先生之言益驗。而通三南五斗之策。及更復九等之制。則無復有繼講者矣。
秋七月。陳疏乞遞。
按藩一年。治尙明簡。褒貶守令。無憚世家。一道慴服。
九月二十五日。拜右副承旨。
冬十月二十六日。陞拜左副承旨。
十一月十日。拜禮曹參議。
與李士深。辨李泰之〈惟泰〉得謗。
自己丑以後。黨論過激。先生務主寬平。時有山黨之說。人頗物色。稍存形跡。先生曰。凡事。惟觀其論議是非之如何耳。若厭其指目。而與俗浮沈。決非君子人也。彼草野之人。其心只欲恢公道扶士論而已。世間無黨論則已。如不能免。吾其爲山黨乎。時草廬李公得謗尤甚。慮在傾陷。先生與完南李公。極力周防。事遂寢焉。
癸巳二十六年。先生五十二歲。
夏五月三日。拜洪州牧使。
時朝論潰裂。氣像不佳。先生不樂在朝。力求出外。
秋九月十五日。第三孫斗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