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4号)
← | 黄岩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3号) | 黄岩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4号) 制定机关:黄岩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
黄岩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5号) |
来自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 |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加强疫情防控,各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主体)、学校(培训机构)等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区两级关于复工复学的有关通知通告规定(企业不得早于2月17日24时前复工),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将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一、对擅自提前复工复学的,一律予以关停查封,对其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举办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二、对未按照规定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人员排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对未开展重点区域员工返回劝导工作或劝导不力的,一律予以延期复工,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实控人和具体负责人责任。
三、对允许经营但未采取量体温、戴口罩、防集聚等有效防控措施的,一律予以关停并延期复工。
四、对公办学校未遵守复学规定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一律根据管理层级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党政纪处理。
五、对民办学校(培训机构)未遵守复学规定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一律暂停办学资格。
六、对违反规定举行大型会议、集聚性活动的,一律予以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七、对未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一律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失信名单。
八、对出现上述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实控人和举办人的刑事责任。
黄岩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