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湘0802民保令1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湘0802民保令1号
作者: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申请人:全 ,女,土家族,1990 出生, 身份证号: ,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   ,现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申请人:李 ,男,土家族,1992 出 生,身份证号: 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  ,现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申请人全 与被申请人李 人身保护令一案,本院 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全 称,申请人全 与被申请人李 系夫 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长期吵口、打 架。特别是在2023年2月7日17时许,被申请人李 在 永定区 附近路边使用自带的水果刀将 申请人全 的脖子割伤,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纠纷案件已在慈利县人民法院 江垭镇法庭立案受理。现为了申请人的人身再不受到被申请

人的侵害,特向贵院提出人身保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全 的申请理由正当,被申 请人的行为已对申请人全 的人身构成了极大的伤害,已 符合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 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李 殴打、威胁申请人全 及申 请人全 的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李 骚扰、跟踪申请人全 及申 请人全 的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李 进入申请人全 的就业单位 以及家中。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 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 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李 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