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标准
第1号修改单

中国国家标准公告(2016年第6号)
作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5日
关于批准发布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现予以发布(见附件)。

国家标准委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编辑

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一、  在表2中增加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标识,调整后表2形式如下:

登记管理部门 代码标识
机构编制 1
外交 2
司法行政 3
文化 4
民政 5
旅游 6
宗教 7
工会 8
工商 9
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 A
农业 N
其他 Y

二、  在表3中增加登记管理部门的机构类别代码标识,调整后表3 形式如下:

登记管理部门 机构类别 代码标识
机构编制 机关 1
事业单位 2
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3
其他 9
外交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1
其他 9
司法行政 律师执业机构 1
公证处 2
基层法律服务所 3
司法鉴定机构 4
仲裁委员会 5
其他 9
文化 外国在华文化中心 1
其他 9
民政 社会团体 1
民办非企业单位 2
基金会 3
其他 9
旅游 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 1
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 2
其他 9
宗教 宗教活动场所 1
宗教院校 2
其他 9
工会 基层工会 1
其他 9
工商 企业 1
个体工商户 2
农民专业合作社 3
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 军队事业单位 1
其他 9
农业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 1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2
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 3
其他 9
其他 1

三、  修改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的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增加许用术语:“统一代码unified identifier”。

 

本作品来自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也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中标准类出版物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版发函〔2020〕1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故所有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版权参照对应标准化组织的版权政策执行。
  • 此外,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强制力的国家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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