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尚未校对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一)高等敎育的發展,是我国所極为需要的。但是,在目前师資不足、設备不全、学生来源不多的情况下,高等敎育的大發展,可能招致高等敎育質量的降低。为了旣能發展高等敎育,又能防止平均使用力量,招致高等敎育質量的普遍降低,和为了便于将来逐步提高高等敎育的質量起見,从現有的比較有基础的高等学校中,指定少数学校,从現在起就采取措施,着重提高敎育質量,是必要的。为此,指定下列十六个高等学校为全国重点学校: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工业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 天津大学 北京航空学院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北京农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北京医学院 上海第一医学院 华东师范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哈尔濱工业大学
(二)上列学校,从現在起,即应着重提高質量,非經中央同意不得再扩大学校規模,不得增加在校学生数目和增設科系。在招生时,应保証新生具有較好的政治条件、文化水平和健康条件。在办学中仍应遵守精簡机构和勤儉办学的原則,不得鋪張浪費。
(三)上列重点学校,必須招收和認眞培养研究生,适当地担負高等学校敎师进修的任务,同其他学校交換敎材、交流敎学經驗等等,以这些方式为提高全国高等敎育的質量服务。
(四)上列重点学校,其領导关系照旧不变。
(五)重点高等学校的名單,供內部掌握,不公开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