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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 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 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 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 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 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 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 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 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 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 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 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 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