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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 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 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 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 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 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 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 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投诉请 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 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