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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 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 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 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 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 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 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 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 事项。
第四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 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