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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 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 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 部署;
(三) 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 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 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 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 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 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 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 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