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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 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 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 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 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 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 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 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 “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 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 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 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 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