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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文件

中发〔67〕1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无产阶级 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思想统帅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运动,它把 广大群众的革命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形势大好。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就不可能实行人民群众的 大民主。公安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必须适应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形势发展的 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加强对敌人的专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 大辩论、大串联的正常进行,保障无产阶级的革命秩序。为此,特规定:

  (一)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暗害、冲击监狱和管 制犯人机关、里通外国、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等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惩办。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 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 法惩办。

  (三)保护革命群众和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严禁武斗。凡袭击革命群众组织,殴打 和拘留革命群众的,都是违法行为。一般的,由党政领导和革命群众组织进行批判教育。对那 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操纵者,要依法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