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中共中央文件 中发〔67〕1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无产阶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 (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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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 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以上)、政(保长以上)、 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 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 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 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

  (五)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布反动言论,一般的,由革命群众同他们进 行斗争。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酌情处理。

  (六)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 镇压,要依法查办。

  以上规定,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号召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维护革命秩 序,保证公安机关人员能正常执行职务。

  这个规定可在城乡广泛张贴。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