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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員退职处理的暫行規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改进劳动組織,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和妥善处理工人、职員的退职問題,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条 国营、公私合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業、机关)的工人、职員,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

(一)年老体衰,經劳动鉴定委員会或者医师証明不能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業、机关内部确实無輕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

(二)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單位的生产或工作並無妨碍的;

(三)連續工龄不滿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間满一年的;

(四)录用后在六个月以内,發現原来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人、职員退职的时候,由企業、机关按照下列标准一次發給退职补助费:連續工龄不滿一年的,發給一个月的本人工資;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滿一年,加發一个月的本人工資;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加發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資,但是退职补助费的总額,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个月的本人工資。

符合第二条(一)項条件的工人,职員退职的时候,其退职补助費除按本条規定發給外,另加發四个月的本人工資;符合第二条(三)項条件的工人、职員退职的时候,其退职补助费除按本条規定發給外,另加發二个月的本人工資。

第四条 工人、职員退职的时候,本人和他們的供养直系亲屬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用的車船費、行李搬运费、旅館費和伙食补助費,由所在企業、机关按照本單位現行的行政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規定所說的連續工齡的計算办法:企業的工人、职員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細則修正草案”計算本企業工齡的規定办理;事業單位、国家机关和人民- 4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