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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六是坚持统筹兼顾,完善相关保障措施。为回应相关群体关切,做好政策衔接,规定加强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的权益保障,明确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大龄人员的保障措施,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健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

此外,为便于公众理解、查询法定退休年龄,《办法》后附4张表格,分别明确了男职工、原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的女职工、原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的女职工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以及最低缴费年限等。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2024年9月12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10日下午对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障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工作稳妥有序实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是必要的;决定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一规范与适度自愿弹性相结合,统筹考虑多方面因素,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0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宪法对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退休制度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作出的决定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具体体现,应当表明是“根据宪法”作出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根据宪法”的表述。

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休年龄、离退休待遇等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作出的决定应聚焦落实党中央有关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不宜笼统废止之前的规定,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五条中废止现行法律的相关内容修改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