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次审议稿).pdf/14

本页已校对

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第四十七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与案外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或者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并听取其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出庭。

利害关系人认为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当的,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条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