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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发展组织成员、在境内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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