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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排查整治行业乱象,及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防治有组织犯罪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或场所。

重点地区、行业领域或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控力度,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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