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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并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为查明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三十二条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的损失等,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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