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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领事证书的撤销和终止承认

接受国可在任何时候,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派遣国某一领 事官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某一领馆工作人员为不可接受的人, 而无需说明理由。遇此情况,派遣国应将其召回。

如派遣国在合理期间内不履行此项义务,接受国可相应地撤 销其领事证书或不再承认其为领馆成员。

二、被任命为领馆成员的人员,在他未到达接受国领土前,或 已在接受国内,但尚未在领馆执行职务时,均可被宣布为不可接 受的人。遇此种情况,派遣国均应撤销其任命。

第三章领事职务

第八条领事官员的职务

领事官员的职务是:

(一)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益,并向派遣国国民提供帮助;

(二)增进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贸易、经济、文化、体育、 科技和旅游等关系的发展;

(三)用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政治、贸易、经济、文化、 体育和科技等方面的情况,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四)执行派遣国授权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 受国所反对的其他职务。

第九条有关国籍和民事登记的职务

一、领事官员有权:

(一)根据派遣国的法律接受有关国籍问题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