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審查報告(修正本).pd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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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紓困振興措施所需。嗣因國內疫情升溫,為持續推動相關防治及紓困作為,爰擬具特別條例第11條及第19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13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5月31日三讀通過。依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所需經費上限由4,200億元提高為8,400億元,得視疫情狀況,分期編列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該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則延長至111年6月30日。

面對近來國內疫情新變化,須延長及新增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以為因應,經本總處針對各部會提報之經費需求,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進行審查後,依據審查結果編具完成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歲出編列 2,600 億元,茲分別按機關別及政事別編列情形簡要說明如下:

1.機關別編列情形(1)衛生福利部編列 792 億元,主要係辦理疫苗與藥品臨床試驗、採購及檢驗;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補助醫療(事)機構因防疫需要停診(業)致營運損失;提升疫情監測與檢驗量能、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辦理防疫物資與藥品之徵用、採購及倉儲;辦理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補助 0 至 2 歲幼兒家庭防疫經費等。

(2)經濟部編列 584 億元,主要係辦理商業服務業及會展產業之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事業貸款融資保證、利息補貼及融資診斷等。

(3)勞動部編列 449 億元,係辦理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等。

(4)教育部編列 278 億元,主要係補助 2 歲至國小階段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