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的宣言.pdf/2

此页尚未校对

確信各民族均有享受完全自由,行使主權及維持國家領土完整之不可剝奪之權利,

鄭重宣布有迅速無條件終止各種形式之殖民主義之必要;

且為此目的

宣言如下:

一、各民族之受異族奴役、統治與剝削,乃係否定基本人權,違反聯合國憲章,且系促進世界和平與合作之障礙。

二、所有民族均有自決權,縣城憑此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

三、絕對不得以政治、經濟、社會或教育上之準備不足為遲延獨立之藉口。

四、對未獨立民族之一切武裝行動或各種壓制措施概應停止,使彼等能和平自由行使完全獨立之權利,其國家領土之完整應受尊重。

五、在託管領土及非自治領土或其他尚未達成獨立之領土內立即採取步驟,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按照此等領土各民族自由表達之意志,將一切權利無條件無保留移交彼等,使能享受完全之獨立及自由。

六、凡以局部破壞或全部破壞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為目的之企圖,均與聯合國憲章之宗旨及原則不相容。

七、所有國家均應在平等及不干涉他國內政及尊重各民族之主權及其領土完整之基礎上,忠實嚴格達遵行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及本宣言之規定。



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九四七次全體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