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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要依法惩办。
(四)地、富、反、坏、右分子,劳 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 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 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 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 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 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 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 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 律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 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 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 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
(五)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它手 段,散布反动言论,一般的,由革命群众 同他们进行斗争。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和 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进行调查,必要 时,酌情处理。
(六)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 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 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
以上规定,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号召 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 维护革命秩序,保证公安机关人员能正常 执行职务。
这个规定可在城乡广泛张贴。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