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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迷你世界》游戏中存在的侵权内容。但是,游戏内容应当属于著作权法规制范畴,如果著作权法评价其不构成独创性表达的,则该内容属于公有领域,不应当再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如果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游戏内容进行规制,必须要有额外的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主要是针对商业标识使用的混淆行为,单纯对内容的使用不属于商业标识使用范畴,不会造成作品来源的混淆。本案中,网易公司主张的依据是玩家评论,但玩家评论主要是由于玩法相似带来的“抄袭”感觉,这实际上属于商业竞争自由中的模仿自由,而并非将《迷你世界》和《我的世界》两者的作品来源发生混淆,如将《迷你世界》混淆为《我的世界》或者误认其为《我的世界》(中国版)等。

(五)一审法院关于迷你玩公司需在《迷你世界》游戏中不再使用本案认定的267个基础核心元素的判决明显错误。首先,为了符合玩家的习惯,沙盒类游戏的背包资源绝大多数来自于现实世界,且发挥的亦是现实世界物品的常规功能,不能因为在先游戏率先使用即排除他人使用。其次,事实上,一审法院在认定《我的世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依据是背包中的资源/元素的获取方式,如合成规则、基础元素的种植及挖掘、生物的喂养方式,而非资源名称、美术或资源本身的常规功能。换言之,选择来自于现实世界的物品作为游戏背包中的资源并不构成侵权。即使两者构成相似且属于应受保护的部分独创性表达内容,需要《迷你世界》加以剔除的亦非背包中的资源本身,而是剔除被认定的“侵权内容”,如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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