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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述要求。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涉案游戏整体画面符合类电作品的表现形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视听作品的表达手段是“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以下简称视听画面),表现形式是“一系列视听画面”。所谓的“视听画面”不是指作品中单帧图像,而是指一段在时间上连续的画面及伴音(如有),如电影制作时由摄像设备从开始到停止拍摄所形成的每个镜头画面,这是构成视听作品的基本单元。因此,视听作品中表达的最小单元是“镜头画面”(某一段在时间上连续的画面),而非单幅画面中线条、色彩、造型、光线等构图元素,这如同文字作品中表达的最小单元是词句而非文字的笔画。所谓的“一系列”强调了视听画面之间的关联性,即在时间、空间或事件因果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和逻辑关系,形成编排有序而非胡乱堆砌、松散割裂的画面及伴音组合。换言之,视听作品表达层面上的“连续性”即不同视听画面相互衔接、紧密串联,可令观众产生画面中具体事物“活动”的感觉。对于游戏玩家而言,其感知一款游戏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游戏画面来实现的,即游戏如视听作品一样以“视听画面”为表达手段。但与一般视听作品不同的是,游戏整体画面基本上由“动态场景画面”和“静态操作界面”两种画面形态组成:前者指在一定视角下游戏场景中发生的一系列过程事件的实时动态画面,展示了玩家控制的人物角色与游戏场景环境中各元素如何交互的动态过程;后者指以文字、数值、图案等构成元素为主的可全屏显示的窗口页面,但此处“静态”是指画面整体上保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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