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拳亂聞見錄.djvu/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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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直眼』,乃某處某人之妻也。」匪曰:「爾額有紋,安能諱耶?」捉至壇門外,呼其黨立殺

之。

一日,洋兵來攻匪。匪羣出撲之。洋兵忽返奔,奔數十步回身舉槍不響,仍返奔再回

身舉槍不響,仍奔如前。匪若謂「洋槍不過火矣」,極力趨之,勢將及矣。忽洋兵一轉身,

排槍遽發,其聲崩然,立斃匪十數人。匪急退,槍又發,復斃十數人,餘遂四散。然是時

有東局出巡兵一哨,先已躡洋隊之後,洋兵甫擊匪散,方整隊欲歸,而官兵之槍驟

發,亦擊斃洋兵三、四十人,餘亦逃散。此次官兵可謂坐享漁人之利-{云}-。

-{于}-是,次日俄兵即來攻東局。至第三日尤猛惡。駐局兵一營,頗能抵戰,然俄兵死傷

不顧,且戰且進,下午遂抵圍墻外。官兵力不能支,東局遂失。余友隨敗兵出走,彈子

橫飛,幾於不免也。

余嘗謂拳匪無他伎倆,平日所習惟舞刀、力奔兩事。與之戰,祗需且戰且退,使我之

槍能及彼、彼之刀不能及我,匪卽不支;若與之接,卽勝亦多吃虧。聯軍得此法,故所

向克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