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敎書

敎書

災亂之後民不聊生其極質者何以自活特發金幣二十萬元以 賽急賑著國務院交地方官速爲安散語不云乎一溉者後枯站 爲好善者之倡而已此令

執政溥儀印

大同元年三月十一日

國務總理 鄭孝胥

敎書

古之聖人下車泣昴不敢而誅誰能忍之今依政府組織法第十 三條特行大赦與民更始萬方有罪在予一人此令

執政溥儀印

大同元年三月十一日

執政令

國務總理 鄭孝胥

茲發布政府組織法以爲治理滿洲國國政之根本法本法侬將 來採取人民智識大意制定滿洲國憲法時即行廢止此令

執政溥儀印

大同元年三月九日

國務總理 鄭孝胥

敎令第一號

第一章 執政

第一條 執政統治滿洲國

第二條 執政代表滿洲國

第三條 執政對於全人民負責任

第四條 執政由全人民推舉之

第五條 執政依立法院之翼賛行立法權

第六條 執政統督國務院行行政權

第七條 執政依法律使法院行司法權

第八條 執政爲維持增進公共之安寧福利或爲執行法 律發布命令或使發布之但不得以命令變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