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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平等。得自天然。及相約爲國。乃畫定權力。若者託諸政府。若者仍留於人民。國家之存。專以保護人民權利爲職務。治權運行。終不能超民權而獨立。政府行使權力。設有所過。人民得收而反之。以返眞歸樸。樂乎天然之自由。霍氏以爲就法律言。主權者無不合法之施設。陸氏以爲就法律言。主權者無迫脅人民之理由。霍氏以爲主權者之權力。在法無所不能。陸氏以爲政府之權力。運用當有所限。蓋陸氏之說。較霍氏更進一步。明察政府爲國家之政治機關。官吏爲人民之政治代表。而人民對於不良政府之革命權。雖未認爲法律上之權利。已允爲道德上之權利矣。綜陸氏之說。有發明重要之點三。一最高主權。時爲人民所保留。二政府權力。乃寄託而非固有。三政府行動。縮納諸定範常軌之中。自是而數千年來竊權自恣。雖過無責。憑國爲崇。莫敢誰何之不良政府。已失其護身之符。而施政方針。與夫人民總意。乃互相接近。趨集一途。而爲民建國國本於民之觀念。遂大昌明於天下。反背民意之虛構政府。已爲羣演所淘汰。而破滅無遺。其永存不毀。鞏若泰山者。則均建築於民意上之政府。惡劣政府。絕迹人寰。而淘汰所遺之政府。其根基方自此固矣。

雖然陸氏之說。升堂矣。而猶未入於室也。入室者其惟廬梭乎。至盧氏而人民主權。乃克建極。國家政府。判然劃分。國家主權。幾與人民之主權同視。政府爲奉行國家意思之公僕。而絕不能發表國家之意思。立法之權。永存於人民之手。何也。以權力可委託於政府。而意志則絕不能委託者也。人民自由。與未約之初。其廣闊之界。蓋無異處。對於事實上之政府。其服從也視其願。初無絲毫拘束力焉。其拘束者人民之總意耳。而此總意之發表。由人民直接集會票決之。故眞正主權之人。惟屬於人民全體。主權既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