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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約與邦本 高一涵

往古政治思想。以人民爲國家而生。近世政治思想。以國家爲人民而設。而揭此大經大法。明告天下。俾拘故襲常陳陳相因之人心政論。別開新面。自其根本改圖。以歸正極者。是爲民約說(Contract Theory)之殊勳。夫立國之始。必基於人民之自覺。且具有契合一致之感情意志。居中以爲之主。制作典章制度。以表識而揚英之。國家乃於是立。故國家之設。乃心理之結影。而非物理之構形。自覺心理。懸而非察。故國家本體。亦抽象而無成形。非憑一機關。則不克行其職務。此機關之設。必與國家同時並生。以其直立於國家之後。執行國家之職務。其勢常易於攘國家權力。據爲己有也。故文明各國。皆規定憲法以制之。憲法由國家主權而生。非以限制國家自身之權力。乃以限制國家機關之權力。卽規畫政府對於人民布政運權之範圍者也。政府之設。在國家憲法之下。國家之起。見於人民總意之中。政府施設。認爲違反國家意思時。得由人民總意改毀之。別設一適合於國家意思之政府。以執行國家職務。政府之權力。乃畀託而非固有。固有之主。厥惟人民。是之謂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古今國家觀念之根本差異。卽在此主權所在之一點。於此不明。縱政論盈篋、終爲詞費。民約說精一微言。卽在貫徹此理。是說盛行。而國家基礎。奠於人民。本根益牢固而不可拔。不佞謹摘其要旨。論厥大凡。俾關心國本者。得以觀覽焉。

民約說立論之本。皆肇自主權在民。而推演其流。其於政體也。乃由極端君主。趨於極端民主。其於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