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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以裁判其相侵相害之事實,調和其相需相待之機宜,獎勵其自由,所以發其自治之動因,保護其人格,所以期其獨立之結果。人民求其歸宿,必取逕於權利之一途。國家惟立於人民之後,持其權力,鼓舞而振起之,以杜其害,以啟其機,足矣!管子曰:毋代馬走,使盡其力。毋代鳥飛,使弊其羽翼。」⒂此則保護權利說之眞正價值也。

至於相對蘄嚮諸說,雖所見略有不同,綜籀其微,蓋出一轍,如郝氏之國力及小己自由,伯氏之維持公安,柏氏之政府自由,格氏之原始、第二兩項,小野塚氏之原始蘄嚮,或以維持國家自身之生存,或以資助小己一身之活動,皆如人生之於衣服飲食然,乃爲遂其歸宿之憑藉,而非卽其歸宿所在也。於是諸說所餘者,皆僅其最終蘄嚮之一點,而要莫不歸宿於人道之完全,及世界之文化。前者爲實行之蘄嚮,此則爲理想之蘄嚮,皆足爲保護權利說之臂助,而與其旨有互相發明者。蓋保護權利,卽自盡其實行蘄嚮之責,以助人民自求此理想蘄嚮耳。然則國家蘄嚮,殆卽以保護人民權利爲歸歟?

或曰:保護權利之說,縮小國家行動之範圍,而限制過嚴,推其極也,必令國家供人民之犧牲。要知國家者,乃一國人之總業,如農賈然,非實有也,實謂之人,業謂之農賈。如家市鄉曲亦然,有土有器有法,土者人所依,器與法者人所制,故主之者曰人⒃。天下有業而能不爲主所用者乎?有創造於人之物,不爲創造者所憑藉,而創造者反爲所創造者之憑藉乎?鮑因哈克曰:「漠視小己之權利,沒收於國家之中者,古代之國家思想,已絕迹於今日者也。蓋人在天地間,有最高之蘄求,國家爲人而存者,故國家以人生之蘄求爲蘄求。」⒄浮氏田曰:「置人民於度外,而視玄相之國家及憲法為神聖者,政治之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