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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也……以理想之國家可崇拜,而現實之國家不可崇拜者也,漫然崇拜之,凡事皆仰政府及現在多數者之鼻息,終爲一種卑劣之像偶教而已。」⒅然則國家爲人而設,非人爲國家而生。離外國家,尚得爲人類,離外人類,則無所謂國家。人民,主也,國家,業也,所業之事,焉有不爲所主者憑藉利用之理?浮田氏又日:「小己之發達,爲國家蘄求之一部。若小己而不發達,則國家斷無能自發達之道。」⒆是故無人民不成國家,無權利不成人民,無自由不成權利。自由、權利、國家,均非人生之歸宿,均不過憑之藉之,以達吾歸宿之所耳。人民藉自由權利以鞏固國家,復藉國家以保護其自由權利。自國家言,則自由權利爲憑藉,就自由權利言,則國家爲憑藉,就人民言,則國家、自由、權利舉爲憑藉。人民藉自由權利以求歸宿,不謂自由權利供人民之犧牲,至憑國家以求歸宿,獨恐其供人之犧牲,其有當於名學之律否耶?此犧牲國家之駁議,所以不足累保護權利說之眞價也。

於是可知吾人愛國之行爲,在擴張一己之權利,以搘拄國家。犧牲一己之權利,則反損害國家存立之要素,兩敗俱傷者也。小己人格,與國家資格,在法律上互相平等,踰限妄侵,顯違法紀。故國家職務,與小己自由之畛域,必區處條理,各適其宜,互相侵沒,皆-{干}-懲罰。美其名曰「愛國」,乃自剝其人格,自儕於禽獸皂隸之列,不獨自污,兼以污國。文明國家,焉用此禽獸皂隸爲?古代人民,若希臘、羅馬、日本,大抵皆以國家爲人生之歸宿,若離國家,則無價值,故不憚盡其所有,以供犧牲,而古代國家,亦絕不與小己以方寸自由之界域。摩西古法,並小己飲食衣服起居之宜,悉受裁制,此爲數千年前之古制,久爲近世學者所排斥,安有二十棋之國家,反溯其源流,奉爲圭臬之理?格芮日:「近世之政治思想,僅以國家爲創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