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新青年 第1卷第4號.djvu/4

本页已校对

青年雜誌  (第一卷第四號)

人平等也。個人之自由權利,載諸憲章,國法不得而剝奪之,所謂人權是也。人權者,成人以往,自非奴隸,悉享此權,無有差別,此純粹個人主義之大精神也。自唯心論言之,人間者性靈之主體也,自由者性靈之活動力也,自心理學言之,人間者意思之主體,自由者意思之實現力也。自法律言之,人間者權利之主體,自由者權利之實行力也。所謂性靈,所謂意思,所謂權利,皆非個人以外之物,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名與個人主義相沖突,實以鞏固個人利益爲本因也。東洋民族,自游牧社會,進而爲宗法社會,至今無以異焉。自酋長政治,進而爲封建政治,至今亦無以異焉。宗法社會,以家族爲本位,而個人無權利,一家之人,聽命家長,《詩》曰:「君之宗之」,《禮》曰:「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宗法社會尊家長重階級,故教孝。宗法社會之政治,郊廟典禮,國之大經。國家組織,一如家族,尊元首重階級,故教忠。忠孝者,宗法社會封建時代之道德,半開化東洋民族一貫之精神也。自古忠孝美談,未嘗無可泣可歌之事,然律以今日文明社會之組織,宗法制度之惡果蓋有四焉:一曰損壞個人獨立自尊之人格;一曰窒礙個人意思之自由;一曰剝奪個人法律上平等之權利(如尊長卑幼同罪異罰之類);一曰養成依賴性,戕賊個人之生產力。東洋民族社會中種種卑劣不法慘酷衰微之象,皆以此四者爲之因,欲轉善因,是在以個人本位主義,易家族本位主義。

(三)西洋民族以法治爲本位,以實利爲本位;東洋民族以感情爲本位,以虛文爲本位 西洋民族之重視法治,不獨國政爲然,社會家庭,無不如是,商業往還,對法信用者多,對人信用者寡,些微授受,恒依法立據。淺見者每譏其俗薄而不憚煩也,父子昆季之間,稱貸責償,錙株必較,違之者不惜訴諸法律。親